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94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應自立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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