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政國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16
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㈠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古政國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 涉犯之罪名,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陳家君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向本院撤回本件告 訴,有如附表二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㈣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附表一:
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古政國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10日上午5時4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以三秒膠灌入陳家君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孔內,致上開機車不堪用。 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證據資料 1 刑事撤回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