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卉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54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某時許,前往AE000-H112301之成 年女子(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位於○○市○○ 區之公司(地址詳卷)拜訪,於同日下午4時25分許,在上 開辦公室內,丙○○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徒手撫摸A女之臀 部,對A女為性騷擾行為得逞。
二、案經A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以下所引用被告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及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同意有證 據能力或未對於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41頁、第 72頁至第74頁),而視為同意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且本 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 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規定,認該等證據均具證據能力。二、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 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 本院復於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及被告、辯護 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事實欄所示時、地至A女之公司,然矢 口否認有何事實欄所載犯行,辯稱:我在辦公室內的沙發睡 著,睡到凌晨2點多,我沒有摸她屁股云云。經查:(一)據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證稱:因我於112年9月13日16時至1 6時30分許,在公司遭被告性騷擾,故至派出所報案,我 於112年9月13日16時許,因公司老闆招待客人,所以我負
責幫忙端遞茶水等,於16時17分許,是被告第一次觸碰到 我腰部的時候,我有明確表示拒絕之意思,有推開他並說 「不要」、「走開」等語示,於16時23分許,我因為要幫 老闆洗杯子,而對方就跟我進到廁所,對方想趁機觸碰我 ,我一樣有表達拒絕之意思,對方一直不讓我出去,是我 硬把對方推開,約於16時25分許,我進去另一間辦公室時 被告隨後跟上來,並用手觸碰我的屁股,我有把他手推開 ,並表示拒絕,對方還是不停嘗試接觸,且對方回應我摸 一下是會死等語,我於公司擔任會計一職,被告對我性驗 擾時,有一位同事李先生知悉此事,我要對被告提出性騷 擾告訴等語(見偵字卷第21頁至第24頁)。次據證人即A 女之同事甲○○於警詢時證稱:案發當下我有看到被告跟A 女進到廁所,以及被告觸碰A女屁股,我於同日晚上19時 許我有撥打電話給A女,我當時是要詢問工作上的事情, 但發現A女泣不成聲,所以陪同A女至派出所報案,我跟A 女是同事關係,我不認識被告,他是公司客戶等語(見偵 字卷第25頁至第27頁);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不認識被 告,但他有來過我們公司,112年9月13日16時許,我看到 被告有拍打A女臀部,當時是被告主動接近A女,A女當時 在電腦桌前忙,後面有一張休息的沙發椅,被告進入後坐 在沙發上,那裡沒有監視器,被告是在那邊拍打A女臀部 ,A女有跟被告說不要碰我,有明確拒絕被告,我有聽到 被告向A女稱「摸一下是會死喔」等語(見偵字卷第73頁 至第74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請求提示 112年度偵字第544404號卷第73頁】你當時回答檢察官: 我看到被告有拍打A女臀部,當時是被告主動接近A女,A 女當時在電腦桌前忙,後面有一張休息的沙發椅,被告進 入後坐在沙發上,就是編號11照片中右上角的房間,那裡 沒有監視器,被告是在那邊拍打A女臀部。當時所述是否 屬實?)是實話。(問:所以當天你確實有看到被告拍打 A的臀部是否如此?)有一個聲響,但因為角度的問題, 所以我沒有看到。(問:你當天聽到拍打聲響後,A女是 否有反抗或是說什麼話?)我有聽到A女說不要碰我等語 (見本院卷第70頁至第71頁),是證人A女、甲○○就被告 有於事實欄所示時、地,撫摸A女之臀部,A女雖表示拒絕 ,然被告卻回摸一下是會死之情,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 理時,前後證述一致,並無瑕疵。
(二)本院勘驗案發當日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案發經過如下, 有本院勘驗筆錄、擷圖照片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6頁至 第70頁、第79頁至第87頁):
1、檔案名稱:「頻道2_00000000000000」 ⑴此為設置於告訴人任職公司辦公室內之監視器錄影畫 面,於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16時16分59秒時,可見被 告坐在辦公室外的椅子上。
⑵於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16時17分04秒時,告訴人經過 被告面前,隨後被告起身跟著告訴人。
⑶於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16時17分14秒時,被告抱著一 個紙箱走進辦公室內,告訴人並跟在被告身後。 ⑷於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16時17分20秒時,告訴人指示 被告將紙箱放在辦公室內,被告第一次將紙箱放下。 ⑸於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16時17分22秒時,被告突然伸 出左手靠近告訴人,告訴人旋即向右閃躲,並再次指 示被告將紙箱放至他處。
2、檔案名稱:「頻道1_00000000000000」 ⑴此為設置於告訴人任職公司休息區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於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16時22分19秒時,可見被告 站在畫面上方門框處並背對監視器。
⑵於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16時22分26秒時,被告走進門 內,隨後告訴人出現在畫面中,被告則一直靠近告訴 人,告訴人隨即閃躲並稱:「吼呦,你... 這樣我生 氣喔」,接著走出門外。
⑶於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16時22分58秒時,告訴人拿著 玻璃杯走入畫面左側,被告則坐在畫面左側的椅子。 ⑷於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16時23分13秒時,被告起身走 入畫面左側,並稱:「我來洗就好啦」,而告訴人出 聲回應:「不用、不用啦(臺語),你... ,我不是 ... ,走開啦」。
⑸於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16時23分27秒時,告訴人先自 畫面左側走出,被告隨後亦自畫面左側走出並坐回椅 子。
3、檔案名稱:「頻道1_00000000000000」 ⑴此為設置於告訴人任職公司休息區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於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16時25分05秒時,被告起身 走進畫面上方門內,並消失在畫面。
⑵於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16時25分12秒時,女生聲音稱 :「走開,你離我遠一點,你不要... 」。
⑶於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16時25分19秒時,另一女生聲 音稱:「你去問老闆摸一下會不會怎樣?」,男生聲 音回應:「(語意不清)」,女生聲音稱:「不要再 摸了,你不要再給我動手喔」,男生聲音:「好啦…
(語意不清)」。
⑷於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16時26分00秒時,女生聲音大 喊:「放開、放開」,男生聲音則大叫一聲「嘿」。 揆諸前開勘驗內容,可知A女在工作時,被告一再跟 隨、靠近A女,A女要求被告離其遠一點,不要再摸她 ,被告亦未理會,甚至回A女「你去問老闆摸一下會 不會怎樣?」,是被告有於事實欄所示時、地,撫摸 A女之臀部,甚為明灼,被告雖以前詞置辯,顯為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辯解並無可採,犯行堪以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處罰之性騷擾罪,是指性侵 害犯罪以外,基於同法所稱之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 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 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本罪與 強制猥褻罪之區別在於本罪之行為人係對於被害人之身體 為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行為,含有調戲 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被告以手觸摸A女臀部, 依一般社會通念,該部位與性相關,而若遭受觸摸足以引 發被害人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遭受破壞 ,且被告觸摸A女臀部之時間極為短暫,A女察覺之際,被 告之行為已告結束,是被告上開行為自屬觸摸個人身體隱 私部位之性騷擾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 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二)爰審酌被告竟為滿足一己私慾,伸手觸摸告訴人臀部,顯 然欠缺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尊重,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職 業為工、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 字卷第7頁),於本院審理時補稱家庭經濟狀況原為小康 ,但現為貧(見本院卷第75頁),犯罪後未能坦承犯行, 誠實面對過錯,亦未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取得告訴人 宥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偉傑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吳亞芝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2條第2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