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3年度,1337號
TYDM,113,審金訴,1337,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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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柏成
被 告 莊永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7
38號、第815號、第81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永東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7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7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四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莊永東於民國000年00月間某時,與真實姓名年 籍資料不詳,自稱「天財虎」、「哈特利」等成年人及所屬 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莊永東擔任自人頭 帳戶取款之車手角色,取款後層轉不詳成員,以製造資金斷 點。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 所示方式,詐欺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 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後 ,由莊永東持前揭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二 所示款項後,交付不詳成員層轉本案詐欺集團,藉此隱匿該 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莊永東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林姿伶張玉姮、謝其翰、陳惠茹林俊源陳佳娟陳義榮李鏘銘、曾清雲陳柏宏、魏任尉、戴肖伶、曹 嘉芬、陳盈系、鄭旭航蔡卓芳、被害人張絮文分別於警詢 中之陳述。
 ㈢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2月3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08957 號函暨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枋寮分行 112年1月9日合金枋寮字第112000012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 臺灣銀行營業部112年1月31日營存字第11200054581號函暨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4 日儲字第1111247077號函暨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第一商



業銀行歸仁分行112年1月6日一歸仁字第00002號函暨交易明 細表、臺灣銀行營業部112年1月31日營存字第11200054581 號函暨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提領影 像畫面截圖、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通話及對話截圖。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 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 ⒈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範經2次修正,第1次修正經總統於112年 6月14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第2次修正經總統於11 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第1次修正前即被 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2次修正將條次及內容改為第23條第3項:「犯前4條之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 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 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 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另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則於上述第2次修正施行時, 修正條次及內容為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 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 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查本案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洗錢,然其自承持如附表 一所示帳戶提款卡提款,每1帳戶可得報酬新臺幣(下同)5 00元,足認其實際獲有犯罪所得,然被告未自動(亦無力) 繳回犯罪所得,故無新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適用,經綜 合比較新舊法罪刑及減刑規定結果,新法對於減刑要件較為 嚴格,且修正前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經適用修正前 規定減刑二分之一,其最高度刑變為3年6月以下,較修正後 未達1億元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顯然新修正法律並未較有利 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整體適用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對被告論罪科刑。
 ⒉另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以華總一



義字第11300068891號公布,並於113年8月2日施行。該條例 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已分別提高「詐欺獲 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犯罪獲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之法定刑度,自較 不利於被告,因被告「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 500萬元,而無該規定之適用;又同條例第47條前段增定「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雖對被告有利,但因本 案被告未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核與上開減刑規定不符,故 不予適用。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㈢被告與「天財虎」、「哈特利」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上 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查附表一編號1、2、4、5、10 所示被害人之數次匯款行為,及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數次提款 行為,均分別屬時、地密接,且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應均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17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查被告就其所犯洗錢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本應 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其所犯 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而無從適用該規定減刑, 但本院將於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一併審酌。
 ㈦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且就洗錢犯行自白而已符合上揭 減刑規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 旨參照),惟未與附表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 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年紀、素 行、智識程度、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㈧參酌最高法院最近見解,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 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 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查被告尚有因涉犯相關詐欺集團向其他被害人詐取財物 之加重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或尚在審理中,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而與被告本案犯行有可合併定執 行刑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定其應執行刑。四、沒收: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規定,業於113 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為同法第25條 第1項,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規定。次按洗錢防制法第2 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經查,本 案被告提領如附表二所示121萬9,800元後已轉交上游,雖屬 其洗錢之財物,本應依上述規定宣告沒收,惟考量被告於本 案僅擔任取款車手,並非實際施用詐術或詐欺集團高階上層 人員,所獲實際犯罪所得不高,倘予宣告沒收此部分財物, 本院認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 告。
 ㈡至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均供稱:一張提款卡500元,報酬都花 完了等語,參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提領之帳戶數量為 8個,故認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4,000元,均未據扣案,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 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主文欄 1 林姿伶 111年12月18日17時28分許,致電林姿伶向其佯稱為雄獅旅行社客服人員,因系統升級導致誤植訂單,須依指示取消訂單云云。 111年12月18日19時43分許 4萬9,987元(本院更正) 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黃沛潔) 莊永東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111年12月18日19時45分許 4萬9,987元(本院更正) 111年12月18日19時47分許 2萬87元 111年12月18日20時許 3萬9,011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黃沛潔) 111年12月18日21時25分許 4萬5,001元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黃沛潔) 111年12月18日21時27分許 1萬5,087元 111年12月18日21時49分許 1萬9,987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黃沛潔) 2 張玉姮 111年12月18日18時許,致電張玉姮向其佯稱伊甸基金會,表示先前捐款金額及程序疏失,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 111年12月18日19時53分許 4萬9,912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黃沛潔) 莊永東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11年12月18日19時59分許 3萬1,096元 3 張絮文 (未提告) 111年12月18日17時30分許,致電張絮文向其佯稱係伊甸園基金會人員,表示先前捐款因內部人員及電腦問題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 111年12月18日20時1分許 2萬9,989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黃沛潔) 莊永東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4 謝其翰 111年12月18日 20時許,致電謝其翰向其佯稱係booking訂房網站人員,因訂單錯誤,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 111年12月18日20時23分許 2萬9,987元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施芳琳莊永東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11年12月18日21時5分許 9,988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蔡雨晨) 111年12月18日21時6分許 9,989元 111年12月18日21時7分許 9,990元 5 陳惠茹 111年12月18日19時20分許,致電陳惠茹向其佯稱係生活市集客服人員,因信用卡作業疏失,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 111年12月18日20時23分許 4萬9,991元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施芳琳莊永東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11年12月18日20時25分許 2萬3,101元 111年12月18日20時57分許 1萬7,021元 111年12月18日21時19分許 4萬21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蔡雨晨) 6 林俊源 111年12月18日20時7分許,致電林俊源向其佯稱係誠品網路購物之客服人員,因人員作業疏失致消費重複扣款,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 111年12月18日21時18分許 5,00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蔡雨晨) 莊永東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7 陳佳娟 111年12月18日20時18分許,致電陳佳娟向其佯稱係生活市集客服人員,因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處理云云。 111年12月18日21時18分許 2萬9,98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蔡雨晨) 莊永東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8 陳義榮 111年12月18日19時許,致電陳義榮向其佯稱係ONEBOY網路購物之客服人員,因人員作業疏失致消費重複扣款,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 111年12月18日20時51分許 4萬9,978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黃沛潔) 莊永東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9 李鏘銘 111年12月18日20時8分許,致電李鏘銘向其佯稱係電子鐘廠商,因作業疏失致消費重複扣款,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 111年12月18日21時30分許 2萬9,985元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黃沛潔) 莊永東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0 曾清雲 111年12月18日某時許,致電曾清雲向其佯稱為雄獅旅行社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處理云云。 111年12月18日21時56分許 2萬9,968元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黃沛潔) 莊永東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9萬9,969元 111年12月19日0時8分許 11 陳柏宏 111年12月18日15時許,聯繫陳柏宏向其佯稱為蝦皮網站客服人員,因尚未進行認證,須依指示處理云云。 111年12月18日19時58分許 2萬8,202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黃沛潔莊永東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2 魏任尉 111年12月18日20時許,聯繫魏任尉向其佯稱,因為之前訂購的清潔用品不小心多訂購10組,須依指示處理云云。 111年12月18日20時21分許 4萬2,088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黃沛潔莊永東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3 戴肖伶 111年12月18日19時許,聯繫戴肖伶向其佯稱為誠品客服,因為之前操作失誤,導致多位會員遭扣款,須依指示處理云云。 111年12月18日20時21分許 2萬123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黃沛潔莊永東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4 曹嘉芬 111年12月18日20時許,聯繫曹嘉芬向其佯稱為生活市集,因為之前系統遭駭客入侵,需向持卡銀行申請退款,須依指示處理云云。 111年12月21日17時17分許 2萬9,989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朱科俊莊永東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5 陳盈系 111年12月23日某時許,聯繫陳盈系向其佯稱為生活市集,因為之前系統遭錯誤設定,分期付款遭解除,須依指示處理云云。 111年12月21日18時18分許 4萬123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朱科俊莊永東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6 鄭旭航 111年12月21日19時許,聯繫鄭旭航向其佯稱為戰神官方客服人員,因系統更新,增加許多帳單,須依指示處理云云。 111年12月21日0時32分許 3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朱科俊莊永東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7 蔡卓芳 111年12月21日20時許,聯繫鄭旭航向其佯稱為raum賣場的人員,因設定作業錯誤而成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處理云云。 111年12月22日0時58分許 2萬9,985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朱科俊莊永東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附表二:
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黃沛潔) 111年12月18日19時58分許起至同日20時1分許 桃園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桃縣大園三店)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11年12月18日20時3至5分許 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段(全家-大園帝景)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11年12月18日20時5至9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大園都心) 2萬元 1萬元 2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黃沛潔) 111年12月18日20時20至23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大園分行)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黃沛潔) 111年12月18日22時許至2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航園)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11年12月18日22時9至12分許 桃園市○○區○○○路0號(OK-大園新興)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111年12月19日0時16至18分許 桃園市○○區○○○路0號(全家-大園帝景)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11年12月19日0時19分至22分許 桃園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桃縣大園三店) 2萬元 1萬9,000元 900元 4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黃沛潔) 111年12月18日21時48至51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大園分行) 3萬元 3萬元 1萬1,900元 2萬8,000元 5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施芳琳) 111年12月18日20時56至57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航園)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11年12月18日20時58至21時05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全聯-大園和平店)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6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蔡雨晨) 111年12月18日21時38至40分許 桃園市○○區○○路0號(大園郵局) 6萬元 6萬元 3萬元 7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黃沛潔) 111年12月18日20時34至37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臺灣企銀大園分行)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1萬元 8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朱科俊) 111年12月21日17時23至24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桃園車站) 2萬元 1萬元 111年12月21日18時22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華信) 2萬元 2萬元 111年12月21日0時40至42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統一-新雙安) 2萬元 2萬元 2,000元 111年12月21日1時4至5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統一-民鑽) 2萬元 2萬元 1萬8,000元 共計提領:121萬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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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