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易字,113年度,94號
TYDM,113,審原易,94,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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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俊杰
被 告 黃琇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157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琇茹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七月;又施用第二級
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英成分之香菸一支沒收銷燬。
扣案之玻璃球二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琇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犯意,於民國113年1
月26日19時2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
點,以摻入香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英1次;另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1月26日16時許,在桃園市○
○區○○○街000號218號房內,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1月26日17時30分許,為警
至上開房內臨檢,當場扣得香菸1支及玻璃球2個。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黃琇茹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自願接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
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體編號D-0000000號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
註記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  
 (三)扣案之香菸1支及玻璃球2個。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
前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所犯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於10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
08年度審原簡字第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
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簡
字第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間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簡字第25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三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
09年度聲字第12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
10年2月1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且為被告不爭執,是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上揭
前科情形後,認其就本案犯行,有特別惡性且對刑罰反應
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含最低本
刑)。
 (四)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所生危害、素行、年紀、智識程度及生活與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施用第二級 毒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扣案之香菸1支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英成分,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體編號D-0000000 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可考,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二)扣案之玻璃球2個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本案施用毒品所 用之物,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明,爰均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 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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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