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易字,113年度,4號
TYDM,113,審原易,4,20240819,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葛雲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13年2月23日113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原偵查案
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34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葛雲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固於113 年3月15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 泛稱「上訴理由容後補」等語,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之,經本院於113年4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前揭裁定業於113年5月6日送達法 務部○○○○○○○○,並由被告本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 在卷可參,而被告於上開裁定送達發生效力後,迄今仍未補 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本件上訴自屬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