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3年度,1245號
TYDM,113,壢簡,1245,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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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倚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1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嘉倚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嘉倚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案之科刑 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竟 又犯本件同罪質之竊盜罪,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惡性非輕;惟念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 被告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業工,而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 偵卷第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劭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1384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1384號
  被   告 張嘉倚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嘉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2年12月8日下午4時4 2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江購物中心B1之T omod藥妝店,徒手竊取該店內商品架上之獅王洗面 乳1支、賽吉兒精粹潔浴凝露1盒、寇蘿蘭豐盈蓬鬆洗髮精2 個、佳麗寶淨透酵素粉1包、泰國調製梅子1包等物得逞。嗣 經該商店店員宋宜璇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 器拍攝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宋宜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張嘉倚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訊。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 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宋宜璇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 符,且有監視器錄影拍攝畫面翻拍照片、遭竊商品明細等在 卷可稽,是被告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末按犯罪 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之上揭物品,雖均 未據扣案,惟均係被告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且並未實際合 法發還予告訴人,請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林劭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康詩京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編號 被告竊得物品 價格(新臺幣) 1 日本獅王沛醫淨痘調理洗面乳 370元 2 賽吉兒菁粹潔浴凝露(加強型) 500元 3 蔻蘿蘭豐盈蓬鬆洗髮精 1,298元 4 Kanebo suisa (淨透酵素粉-森永彈珠汽水香,32入) 680元 5 泰國調製梅子40公克 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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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