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50號
TYDM,113,單聲沒,50,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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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東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83
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2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玳瑁紋阮撥片拾貳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東柏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嫌疑不足,以112年度偵 字第483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扣案之玳瑁紋阮撥 片12片,確屬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第2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保育 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 或輸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1項既有明文,則非法輸 入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自係法所禁止之違禁物,應 適用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為沒收之諭知。三、經查,被告邱東柏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以112年度偵字第48 3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佐。而扣案之玳瑁紋阮撥片12片,係 被告自中國上海樂器展購入後進口乙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 ,經送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鑑定後,判定其為海洋保育類動 物玳瑁之產製品等節,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國立自然 科學博物館112年9月1日館生字第1120007569號函在卷足憑 ,核屬違禁物甚明,是聲請人就扣案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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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