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784號
TYDM,113,單禁沒,784,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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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世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665
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
  扣案白色透明晶體2包(警載毛重分別為1.18公克、5.67公 克,鑑定單位載毛重共6.92公克),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鑑驗用罄外,均應連同與 毒品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一併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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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