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720號
TYDM,113,單禁沒,720,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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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益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被告許益銘因持有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經聲請人以為被告 前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為由,以113 年度偵字第153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 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確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以現今 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 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 予宣告沒收銷燬。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 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結晶顆粒10包(驗前總毛重11.44公克,因鑑驗使用0.0048公克)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5/00000000)(113年度偵字第15322號卷第7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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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