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德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6810號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送檢驗,分別驗 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份,屬 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 第1、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德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 以110年度偵字第2681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如 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序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105年10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52302185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0月7日刑鑑字第1050089879號鑑定書 在卷可憑,足見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另盛裝上開毒品 之包裝袋5只,其內有上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必 要與實益,應整體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如附表所示之取樣耗損 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352公克,含包裝袋1只)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合計23.34公克,含包裝袋1只)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351.89公克,含包裝袋1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