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468號
TYDM,113,單禁沒,468,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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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61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2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建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195號簽結在案,而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淨重12.2121公克),屬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61
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聲請人以112年
度毒偵緝字第11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另案),且因
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係在上開觀
察勒戒程序前所犯,是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認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應為另案觀察勒戒程序效力
所及,而於113年2月20日將本案行政簽結在案等情,有前揭
不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3年2月20日簽呈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確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2月2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足憑,堪認均屬違禁物
無訛,從而,扣案之上開毒品,除已鑑驗用罄部分外,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而盛裝各該毒品之外包裝袋,其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整體,同依前揭規定
,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均含袋) 重量 鑑驗結果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檢體編號:C0000000-0) ⒈毛重:10.7682公克 ⒉淨重:10.2224公克 ⒊驗餘淨重:10.2194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檢體編號:C0000000-0) ⒈毛重:2.4630公克 ⒉淨重:1.9957公克 ⒊驗餘淨重:1.992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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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