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陳曜鉉
被 告 林和枝
上列被告林和枝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
3號),經原告陳曜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