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重附民字,113年度,2號
TYDM,113,原重附民,2,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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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吳祈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淑麗
原 告 吳建德
被 告 戴啟豪


李杰穎
李楊弘
陳治程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13年度原訴字第2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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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