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咨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被 告 周佳宸
選任辯護人 劉彥呈律師
曾家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9831號、第11034號、第14513號、第2017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咨華、周佳宸均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黃咨華及周佳宸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移送本 院審理,前經本院訊問後均坦承犯行,復有卷內相關事證可 佐,足認被告2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2人雖皆坦 承犯行,然就本案分工及涉案情節所述不同,與他名共犯所 述亦見歧異,尚待日後審理釐清,倘若准予被告2人交保恐 與他名共犯相互勾串,認有串證之虞,又被告黃咨華自陳民 國112年11至12月間已有進行他次毒品交易,是有事實足認 有反覆實施之虞,且考量本案毒品交易數量龐大,權衡後認 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3年5月1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 接見通信。
二、經查,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訊問被告2人後,認原羈押 原因仍然存在,而本案業經辯護人及檢察官聲請傳喚被告2 人及他名共犯等人到庭交互詰問,為避免被告2人相互及與 他名共犯間有所勾串,以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故 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2人均應自113年8月14日 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