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辜皓平
指定辯護人 駱鵬年律師
具 保 人 蔡權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權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辜皓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指定提出新臺幣20萬元具保,經具保人蔡權卜繳納現金後, 已獲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茲因被告未依指定期日遵期到庭,且拘提無著,復無其斯 時在監所之紀錄,有本院審判筆錄、拘票、拘提報告書、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確已逃 匿,爰依首揭規定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