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13年度,22號
TYDM,113,交簡上附民,22,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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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2號
附民原告 沈滄智
沈昇
沈昇璟
附民被告 田力基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相關連刑事案件:113年度交簡上
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
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方楷烽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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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