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54號
TYDM,112,附民,154,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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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原 告 王小燕

被 告 王幃犇
王順發

黃尊銘

曾淯鍵

張安良
李志勝

王紫箐 住彰化縣○○鎮○○里00鄰○○路000巷00 弄0號
王舒衍


林元雄
林慶忠
潘姿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王幃犇等11人經檢察官起訴詐欺等罪嫌,業經本院11 2年度金訴字第9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而原告於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未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該刑事判決及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證,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 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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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