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陶小唐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37780號、112年度偵字第38501號、112年度偵字第4326
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陶小唐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陶小唐與女兒蕭欣怡共同於112年6 月20日、6月23日、7月8日、7月18日以一公克新臺幣2500元 之代價,四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公克予陳尚斌,因 認被告陶小唐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查被告陶小唐業於11 3年2月23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 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被告陶小唐部分不經言詞辯論,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