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2年度,2820號
TYDM,112,桃簡,2820,202408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8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泳捷


上列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34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泳捷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6列及附表編號1之 「購買商品名稱/數量」欄位內記載之「3盒」均更正為「4 盒(其中1盒經檢驗後用罄)」,及證據部分補充「本院辦 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泳捷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藥 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同法第83條第 3項、第1項之過失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就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 過失輸入禁藥罪、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禁 藥罪。
㈡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 ,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 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 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 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 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 、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查被告自民國109年、110年間某日 起至112年2月20日期間內,過失輸入禁藥之犯行,顯係基於 同一決意而為輸入行為,上開行為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 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前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依社會通念應以包括之一罪評價始不致有過度 評價之情形,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㈢被告於輸入之初,即具有販賣予訂購產品之買家之意,此經 被告於偵查中供稱:蝦皮上有人會私訊賣家問要不要進這些 貨來賣,所以我就向對方從大陸購買這些商品進來販售等語 明確(偵卷第88頁),故其犯罪行為之全部過程,在自然意 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輸入、意圖販賣而陳列及販賣行為間 有部分合致,且被告之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若 猶將之評價為法律犯罪概念之數行為,而予以併合處罰,難 以契合人民感情,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自應評價為法律上之 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過 失輸入禁藥罪、過失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及過失販賣禁藥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 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注意其自國外輸入來 源、成分不明之藥品,負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 義務,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竟疏未注意而未遵循國家 管理藥品之規範,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擅自輸入本案禁藥 ,影響政府對藥品藥物之管理,所為實屬不該;復參酌被告 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於 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及經濟狀況、無前科紀錄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㈤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雖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章,然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堪認被告已有悔意,其 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是本院綜核上開各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又為使被告能於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確實反省,以警惕 日後行為,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於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 ,以兼顧公允。又為使被告能於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 其再度犯罪,強化其法治之觀念,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 款規定,諭知應接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主辦之法治教育課 程2場次。且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倘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 ,且情節重大,足認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得依刑法第 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執行宣告 刑,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販賣本案禁藥獲利 共3495元【計算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之訂單 金額為2097元,加計編號2之訂單金額為1398元後,共3495 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前開規定宣告 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㈡至扣案之袋鼠精3盒,已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人員向被告購得 ,而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秋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4930號
  被   告 王泳捷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泳捷原應注意含有「Sildenafil」成分之產品,即屬藥事 法所規範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應先向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販 賣,如未經核准擅自販賣,即屬於藥事法第22條所稱禁藥, 而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 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於民國109年、110年間某日,連結網 際網路以通訊軟體微信向不詳之大陸地區網路賣家購買含有 「Sildenafil」成分之袋鼠精而輸入之,並接續自111年1月 23日前之某時起至112年2月20日止之期間,連結網際網路至網 路購物平臺「蝦皮拍賣」,以會員帳號「rache10227」刊登 「買2送1 袋鼠早洩 陽痿 剋星 男士保養 持久 提升精 力 10顆」等販賣本案袋鼠精之訊息,以每盒新臺幣(下同 )699元至999元不等價格,陳列販賣上開袋鼠精,並於附表 所列時間,售出如附表所示之袋鼠精商品(其中包含桃園市 政府衛生局價購所得,如後述)。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因接 獲陳情檢舉,於000年0月0日出價購買上開商品3盒並送請鑑 驗,發現確含「Sildenafil」成分,始悉上情。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泳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2年3月23日桃衛藥字第1120025653 號函及該局結果報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112年4月14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414025S號函及所附 賣家資料並交易紀錄、蝦皮網站頁面、訂單資料及上開袋鼠 精之外觀照片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按若行為人原已有販賣故意,俟經司法警察或運用線民提供 或利用機會佯與之進行買賣交易,使其暴露犯罪事證並伺機 逮捕偵辦,此即學理上所稱「誘捕偵查」(即俗稱「釣魚偵 查」),除此舉仍屬合法取證外,因司法警察或線民並無買 受真意以致客觀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即無由逕認行為



人成立販賣既遂罪,惟行為人既已著手販賣,至多僅能成立 販賣未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判決可參)。 查就附表編號1部分,乃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自始基於蒐證 目的佯向被告價購所得,並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故事 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交易行為,則被告此部分之販賣行為 尚屬未遂階段,先予敘明,然藥事法對過失販賣禁藥未遂之 行為未設有處罰明文,而被告意圖販賣,將所欲銷售之商品 以陳列於購物網站之方式供不特定人瀏覽購買,其刊登販售 附表編號1之商品之行為應屬意圖販賣而陳列,先予敘明。三、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部分之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 之過失輸入禁藥、藥事法第83條第3項之過失意圖販賣而陳 列禁藥等罪嫌;就附表編號2部分之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 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同法第83條第3項之過失販賣禁藥 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從一重之過失輸入禁藥罪論處。另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扣案之 袋鼠精3盒,已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購得,應認非屬被告所 有,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三、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2條輸入禁藥、第83條第1 項故意販賣禁藥之罪嫌,然觀諸卷附袋鼠精之外盒,並未載 有「Sildenafil」之成分,是被告辯稱不知道所輸入並販售 商品含有藥物成分等語,並非全然不可採信,尚難遽以故意 輸入禁藥及故意販賣禁藥等罪相繩,此部分報告意旨容有誤 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李允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鎮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購買時間 購買商品名稱/數量 訂單金額 備註 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6分許 「買2送1 袋鼠早洩 陽痿 剋星 男士保養 持久 提升精力 10顆」/3盒 2,097元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價購 2 112年2月20日上午10時29分許 「買2送1 袋鼠早洩 陽痿 剋星 男士保養 持久 提升精力 10顆」/不明數量 1,398元 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