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聖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163
號),因上列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
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聖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所得新臺幣434萬1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 吳聖宏於本院之自白」以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量刑:審酌被告與同案被告壽育珊(已由本院另行審結)共同 對告訴人游明川接續為如附件所示之詐欺取財行為,致告訴 人受有不輕之財產損害,被告並位居主導之角色,並能全權 支配詐欺所得(下詳),實屬不該。然被告終能於本院坦承犯 行並於本案起訴前,向告訴人為小部分之賠付,雖未與告訴 人達成全面之和解,至此仍可認被告犯後態度尚可。再者, 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準備程序「之前」表示,於該次庭 期會帶新臺幣(下同)50萬元現金來和解,但被告卻僅帶5萬 元現金到庭,告訴人、告訴代理人當庭表示被告先前已多次 如此,不願和解,被告當庭懇切答稱,45萬元會在「這兩天 」給告訴人,告訴人於是當庭表示,除被告當庭給的5萬元 以外,若被告「明天」匯款,可以接受談和解。但告訴人之 後幾天卻僅收到6萬元,告訴人並表示,被告說會在113年5 月底補足50萬元的數額並跟告訴人簽和解。然之後被告到期 仍未履行承諾。實則,依告訴人、被告所述,被告於113年5 月底總共只賠付30萬元,也沒簽和解。被告於本院原定宣判 日期前之113年7月19日,向本院懇切表示,該日後的次周會 給告訴人20萬元,請求本院延長宣判,本院因被告有上開小 部分賠付情況,姑且相信被告應不至於再次毀棄向司法機關 所表明之承諾,而以此為由延長宣判,但自該日起迄今,被
告實際上對告訴人又是分文未付,告訴人並向本院表示,被 告曾說這段期間會給錢,也都沒有。由上可見,被告屢屢爽 約,態度不佳,是被告未提出任何真憑實據,就又於本院延 長宣判日屆至前夕,向本院表示希望再次延長宣判,自無可 採(至於告訴人是否還要相信被告,則屬另事)。兼衡被告犯 罪之動機、目的、接續為本案犯行之手段、告訴人受損程度 、暨被告之品行(含事後之言行,尤其是同案被告壽育珊於 本院之供述)、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告訴人與告訴代理人 於本院所表示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三、沒收:依被告、同案被告壽育珊之供述、起訴書所示之各證 人之證述、各該對話紀錄、與相關帳戶實際係歸被告掌控之 情,起訴意旨所指被告於本案詐得、未據扣案也未合法發還 告訴人之新臺幣(下同)507萬1千元(此數額已扣除被告於起 訴前已賠還部分),應均為被告所單獨取得、支配、處分, 而應對被告為沒收之宣告。被告於本案行為期間縱使有付出 成本、費用,亦不得扣除,以達澈底沒收不法所得之沒收制 度意旨。又在本案起訴後,同案被告壽育珊已與告訴人達成 賠償總額為43萬元之和解契約並按期履行中,有和解協議書 附卷可考,復經告訴代理人到院確認是實。且被告自本案起 訴迄今,已數次賠付告訴人,賠付金額合計為30萬元,但並 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更於113年5月過後,就沒有再賠付告 訴人之情,均如前述。是為免超額沒收,上開43萬元、30萬 元應從被告上開犯罪所得扣除,其數額應為434萬1千元(計 算式:507萬1千元-43萬元-30萬元=434萬1千元),就此434 萬1千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對被告 為沒收、追徵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徐銘韡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穎慶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7163號
被 告 吳聖宏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0鄰○○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壽育珊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路00號之 5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聖宏、壽育珊於民國108年2月某日起至000年0月間,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吳 聖宏向游明川佯稱自己係從事鞋子、衣服、冷氣及娃娃機等 物品之貨物配送,因業務量大,須委託其他貨運司機協助, 先支付貨運費用予司機,投資載貨1趟次即可獲利新臺幣( 下同)3000元等語,並於000年0月間,訛稱自己係「徐崑祥 」(所涉詐欺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從事水產生意,需 資金周轉及兌現票據云云,陸續向游明川借款,又於108年7 月5日22時15分許,持不知情之彭熙文(所涉幫助詐欺罪嫌 ,另為不起訴處分)之手機,冒充冷氣機之客戶,以LINE通 訊軟體傳送欲叫車之不實內容予游明川,壽育珊則冒充鞋子 廠商之老闆娘,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自己有資金周轉及兌現 票據之需求、吳聖宏有調貨需求等不實資訊予游明川,致游 明川陷於錯誤,於上開期間,陸續自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配偶蕭曉玲名 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金額至附表一至四所示帳戶。二、案經游明川委任陳志峯律師、張百欣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聖宏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 被告吳聖宏詐欺告訴人游明川之事實。 2 被告壽育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 被告壽育珊詐欺告訴人之事實。 3 同案被告彭熙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證明 被告吳聖宏有以同案被告彭熙文之手機LINE通訊軟體與告訴人加為好友,冒充冷氣機之客戶,使告訴人誤認被告吳聖宏係從事冷氣機配送相關行業之事實。 4 告訴人游明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 被告吳聖宏、壽育珊詐欺告訴人,告訴人因而匯款至被告吳聖宏、壽育珊指定之銀行帳戶之事實。 5 告訴人與被告吳聖宏之LINE對話紀錄 證明 被告吳聖宏詐欺告訴人之事實。 6 告訴人與被告壽育珊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他字卷頁133-151) 證明 被告壽育珊詐欺告訴人之事實。 7 告訴人與同案被告彭熙文之LINE對話紀錄 (他字卷頁115、117) 證明 被告吳聖宏有以同案被告彭熙文之手機LINE通訊軟體與告訴人加為好友,於108年7月5日22時15分許,冒充冷氣機之客戶,使告訴人誤認被告吳聖宏係從事冷氣機配送相關行業之事實。 8 吳佳玲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6月至7月交易明細 證明 附表四所示之轉帳情形。 9 游明川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2月至7月交易明細 證明 附表一所示之轉帳情形。 10 蕭曉玲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2月至7月交易明細 證明 附表二所示之轉帳情形。 11 林怡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4月至6月交易明細 證明 附表三所示之轉帳情形。 12 壽育珊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2月至7月交易明細 證明 附表一、二所示之轉帳情形。 二、核被告吳聖宏、壽育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嫌。被告吳聖宏、壽育珊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吳聖宏、壽育珊所為 詐欺犯行,係基於同一目的,且於接續之時間實施,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三、被告吳聖宏、壽育珊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共計702萬(297萬 1000 + 295萬9000 + 69萬 + 40萬元)元,扣除被告吳聖宏 已返還之132萬4000元、26萬5000元、10萬元(見他字卷頁1 1、19)及被告壽育珊已返還之26萬元(見他字卷頁17), 犯罪所得507萬1000元並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徐 銘 韡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鄭 丞 鈞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自游明川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轉出至吳聖宏指定之帳戶)
編號 日期 (108年) 金額(新臺幣) 收款帳戶 1 2月5日 2萬4000 壽育珊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A帳戶) 2 2月9日 2萬8000 A帳戶 3 2月10日 2萬4000 000-00000000000000 4 2月11日 4萬2000 A帳戶 5 2月12日 2萬4000 000-0000000000000 6 2月14日 2萬4000 A帳戶 7 2月14日 2萬4000 A帳戶 8 2月15日 2萬5000 A帳戶 9 2月16日 4萬8000 000-0000000000000 10 2月18日 2萬7000 A帳戶 11 2月20日 4萬 A帳戶 12 2月23日 8萬7000 A帳戶 13 2月25日 5萬2000 A帳戶 14 2月25日 3萬9000 000-0000000000000 15 2月26日 8萬7000 A帳戶 16 2月27日 10萬 A帳戶 17 2月27日 1萬4000 A帳戶 18 3月1日 7萬8000 A帳戶 19 3月4日 10萬 A帳戶 20 3月4日 9000 A帳戶 21 3月5日 7萬5000 000-0000000000000 22 3月6日 7萬7000 A帳戶 23 3月9日 6萬3000 A帳戶 24 3月10日 5萬5000 A帳戶 25 3月11日 4萬5000 A帳戶 26 3月12日 9萬 000-0000000000000 27 3月14日 9萬6000 A帳戶 28 3月18日 6萬6000 A帳戶 29 3月19日 5萬 A帳戶 30 4月27日 9萬 A帳戶 31 4月29日 10萬 A帳戶 32 4月29日 10萬 A帳戶 33 4月30日 3萬6000 A帳戶 34 5月1日 10萬 A帳戶 35 6月4日 2萬 000-0000000000000 36 6月5日 10萬 A帳戶 37 6月6日 9萬3000 A帳戶 38 6月7日 10萬 A帳戶 39 6月7日 5000 A帳戶 40 6月11日 9萬9000 A帳戶 41 6月20日 9萬4000 A帳戶 42 6月21日 4萬8000 A帳戶 43 6月23日 7萬5000 A帳戶 44 6月24日 8萬5000 A帳戶 45 7月7日 10萬 000-0000000000000 46 7月7日 8萬1000 000-0000000000000 47 7月12日 5萬7000 000-0000000000000 48 7月13日 1萬5000 000-0000000000000 49 7月15日 6萬 000-0000000000000 總計 297萬1000 附表二:(自蕭曉玲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轉出至壽育珊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
編號 日期 (108年) 金額(新臺幣) 收款帳戶 1 3月24日 7萬2000 壽育珊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3月27日 4萬5000 3 3月27日 6萬6000 4 3月30日 7萬5000 5 3月30日 7萬5000 6 3月31日 10萬 7 3月31日 2萬 8 4月2日 5萬2000 9 4月5日 3萬6000 10 4月6日 6萬7000 11 4月6日 7萬2000 12 4月7日 7萬2000 13 4月11日 2萬7000 14 4月13日 5萬 15 4月13日 6萬6000 16 4月14日 9萬 17 4月20日 5萬4000 18 4月20日 7萬8000 19 4月21日 9萬6000 20 4月26日 8萬1000 21 4月29日 8000 22 4月29日 1萬7000 23 5月1日 1萬7000 24 5月3日 10萬 25 5月3日 2萬6000 26 5月4日 4萬5000 27 5月4日 6萬 28 5月6日 10萬 29 5月6日 2萬 30 5月7日 10萬 31 5月23日 1萬8000 32 5月25日 6萬3000 33 5月26日 3萬6000 34 5月31日 6萬 35 6月2日 6萬 36 6月5日 5000 37 6月13日 10萬 38 6月14日 10萬 39 6月14日 2萬3000 40 6月15日 10萬 41 6月15日 7萬4000 42 6月16日 10萬 43 6月16日 5萬5000 44 6月17日 9萬8000 45 6月18日 10萬 46 6月18日 3000 47 6月18日 9萬1000 48 6月19日 4萬8000 49 6月20日 3萬8000 50 總計 295萬9000 附表三:(游明川被詐欺而匯款至壽育珊指定林怡伶名下國泰世 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 日期 (108年) 金額(新臺幣) 收款帳戶 1 4月30日 7萬 林怡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2 5月2日 10萬 3 5月2日 7萬 4 5月9日 5萬 5 5月9日 10萬 6 5月9日 10萬 7 5月20日 10萬 8 5月20日 10萬 總計 69萬 附表四:(游明川被詐欺而匯款至吳聖宏之母吳佳玲所申 辦交由吳聖宏所使用之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 日期 (108年) 金額(新臺幣) 收款帳戶 1 6月4日 10萬 吳佳玲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6月4日 5萬 3 6月10日 10萬 4 6月14日 10萬 5 6月14日 5萬 總計 4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