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1108號
TYDM,112,審訴,1108,2024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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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張庭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
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112年12月29 日第一審判決,於113年2月15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 未敘述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13年6月28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並 將該裁定於113年7月12日送達至上訴人向本院陳報之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住居所,有 本院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因本院所命之補提理由書期限 已屆至,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 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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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