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原金簡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謝慧中
被 告 王納柔
選任辯護人 洪崇遠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1
8號、第1731號、第1760號、第1851號、第2032號、第2207號、
第2555號、第2618號、第2659號、第2785號、第2966號、第3202
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421號、第3443號、第3446號
、第3674號、112年度偵字第278號、第381號、第2288號、第258
6號、第4080號、第4081號、第4082號、第4093號、第4490號、
第8756號、第41941號),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移送本
院管轄審理確定,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
王納柔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八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
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二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納柔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
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
提供其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
,將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可能幫
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底某日,在桃園市中
壢區中原夜市附近,將其申設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提供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宏」之詐
欺集團成員,並依指示設定指定之約定帳戶。嗣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
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二、三所示時間,施以附表二、三所示
詐術,致附表二、三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三
所示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附表二、三所示帳戶,再由不詳成
員將上開款項分別轉匯一空,藉此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所
在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王納柔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分別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如附表二、三「證據清單」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
三、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範經2次修
正,第1次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
效施行,第2次修正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
日生效施行。第1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
「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
正後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減輕其刑」,第2次修正將條次及內容改為第23條第3
項:「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
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
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另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則於上述第2
次修正施行時,修正條次及內容為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
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
萬元以下罰金。」因本案被告僅於法院審理中自白洗錢罪,
而未於偵查中自白,而無從適用上述修正後減刑規定,經綜
合比較新舊法罪刑及減刑規定結果(修正前洗錢罪最高刑度
經本院減二分之一後為有期徒刑3年6月以下),修正後規定
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
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修正前第16
條第2項規定。
四、論罪科刑:
㈠按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實務上所採見解,係以
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申言之,凡以自己犯罪
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皆為正犯(共同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
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
,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
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幫助犯)。是幫助犯之
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
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
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公訴意
旨固認被告就本案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
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然查,
向被告索取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者僅「阿宏」1人;若非詐欺
集團上層或詐欺集團「機房」人員,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未必
知曉詐欺集團成員實際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之手法為何,又被
告於偵查中供稱是為了貸款,需要拿他的帳戶審核,「阿宏
」才會給錢等語,可認被告並未加入詐欺集團,僅為幫助犯
,且對於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係以何種方式詐欺被害人,顯無
從知曉。故被告就本案尚未達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3款加重詐欺取財罪所稱之「三人以上」及「以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自難期待被告
對於其所幫助正犯之參與人數多寡、詐欺方式有所預見。而
現行刑法既已增列上開詐欺取財罪之加重構成要件,並相應
提高違犯者之刑罰效果,則無論係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
犯等犯罪參與型態,均應對於該等加重構成要件之前提事實
有所認識,始能依據前揭刑罰規定加重其刑責,檢察官亦應
就犯罪參與人之主觀犯意負實質舉證責任。惟觀諸卷附證據
資料,尚難認檢察官已充分舉證被告於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
戶之際,即已預見上開帳戶日後將作為加重詐欺犯罪之用,
依罪疑唯輕之證據法則,本案自不能率認被告所為應評價為
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正犯或幫助犯,而僅能依據被告主觀認識
所及範圍,亦即該帳戶可能在日後遭人用以從事詐騙,據以
評價其具備一般詐欺犯罪之幫助故意,而非與其所幫助之正
犯同受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論處,方屬妥適。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且為共同正犯,容有誤會,然共同正
犯與幫助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態樣有所
不同,又本案難認被告所為已構成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之加重要件,且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法條如上,故
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㈢另附表二編號13、27及附表三編號1、2、4、9、12所示被害
人雖有數次匯款行為,惟此係正犯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其
等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正犯祇成立一詐欺取財罪,被告為
幫助犯,亦僅成立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如附表
一所示帳戶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二、三所示被害人財產
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
幫助詐欺取財罪1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而犯幫助洗錢及幫助
詐欺取財2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
洗錢罪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421號、第3443號
、第3446號、第3674號、112年度偵字第278號、第381號、
第2288號、第2586號、第4080號、第4081號、第4082號、第
4093號、第4490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
字第8756號、第41941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事實間具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
併予審究。
㈥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與到場之告訴人張舒晴、吳雅
惠、吳佩倫、鍾寬和、史施志傑、鄭雪芬、林靖怡、葉春玄
、謝秉誠、曾俊傑、邱彩蓁、王麗雲、埕秀桃、盧家畇經本
院調解成立,願賠償渠等所受損害,堪信其悔意甚殷,斟酌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生活及經濟狀況、
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㈦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犯後認罪且與多位告訴人調 解成立及賠償,其分期賠償金額雖不高,但現有依約履行( 見113年7月1日刑事陳報狀),可認其確有真心盡力彌補, 足認其悔意甚殷,堪信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及刑之宣告, 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 刑3年。又為使被告記取教訓,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 諭知被告命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 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 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諭知緩刑期內 付保護管束。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緩刑 難收其效,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五、沒收:本院查無確據可佐被告因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而 獲有何金錢或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且被告亦非實際為洗錢 行為者,不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自 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告提供之帳戶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數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帳戶)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帳戶) 3 玉山商業銀行民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玉山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清單 1 張舒晴 假投資 111年1月12日21時1分許 5萬5,425元 國泰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718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第13-19頁) ②對話紀錄截圖(第37-51頁) ③交易明細截圖(第53-59頁) ④被告之國泰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63-70頁) 2 任恆順(未告訴) 假投資 111年1月13日9時55分許 30萬元 中信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731號: ①被害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第51-18頁) ②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第37頁) ③被告之中信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9-34頁) 3 吳雅惠 假投資 111年1月13日11時6分許 28,000元 中信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760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29頁) ②對話紀錄截圖(第45-48頁) ③交易明細截圖(第43頁) ④被告之中信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55-62頁) 4 張曜薪 假投資 111年1月17日14時55分許 10萬元 中信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851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第39-41頁) ②對話紀錄截圖(第103-105頁) ③交易明細截圖(第91頁) ④被告之中信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5-21頁) 5 鄔寒穎 假投資 111年1月17日 15萬元 中信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851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第109-116頁) ②對話紀錄截圖(第157-165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第149頁) ④被告之中信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5-21頁) 6 吳佳玲 假投資 111年1月14日12時4分許 100萬元 中信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032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1-32頁) ②對話紀錄截圖(第87-96頁) 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第103頁) ④被告之中信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39-43頁) 7 林宗杉 假投資 111年1月13日9時53分許 50萬元 國泰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207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第11-13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35頁) ③被告之國泰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9-27頁) 8 彭安婕 假投資 111年1月12日18時2分許 5萬元 國泰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555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30頁) ②對話紀錄截圖(第45-47頁) ③交易明細截圖(第55頁) ④被告之國泰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27-130頁) 9 劉宜亭(未告訴) 假投資 111年1月13日11時8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555號: ①被害人於警詢中之陳述(第57-58頁) ②交易明細截圖(第73頁) ③被告之中信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33-138頁) 10 謝永松 假投資 111年1月13日13時24分許 1萬5千元 中信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555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第77-81頁) ②對話紀錄截圖(第99-124頁)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98頁) ④被告之中信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33-138頁) 11 張雅筑 假投資 111年1月12日17時10分許 5萬元 國泰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618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第7-10頁) ②對話紀錄截圖(第41-45頁) ③交易明細截圖(第42頁) ④被告之國泰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9-23頁) 12 龐作勳 假投資 111年1月17日14時49分許 1萬5千元 中信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659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第17-21頁) ②對話紀錄截圖(第43-51頁) ③交易明細截圖(第41頁) ④被告之中信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55-59頁) 13 陳怡伶 假投資 111年1月17日14時8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785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第17-18頁) ②告訴人存摺交易明細(第79頁) ③被告之中信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1-33頁) 111年1月17日14時12分許 3萬元 14 李秀如 假投資 111年1月17日16時28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966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5-30頁) 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85-125頁) ③被告之中信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7-23頁) 15移送併辦 林松霖 假投資 111年1月13日10時33分許 15萬元 國泰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421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第30-31頁) ②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截圖(第53、68-75頁) ③被告之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5-25頁) 16移送併辦 吳佩倫 假投資 111年1月13日10時7分許 20萬元 國泰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421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第87-88頁) ②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截圖(第頁) ③被告之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5-25頁) 17移送併辦 鍾寬和 假投資 111年1月13日10時39分許 82萬元 國泰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421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第139-141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國內匯款交易明細(第166、170-173頁) ③被告之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5-25頁) 18移送併辦 張隆翔 假投資 111年1月13日10時32分許 4萬1,000元 國泰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443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第35-39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國內匯款交易明細(第77-85頁) ③被告之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5-30頁) 19移送併辦 史施志傑 假投資 111年1月12日15時46分許 47萬元 國泰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446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第41-43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存摺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第55、73、P109-114頁) ③被告之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7-40頁) 20移送併辦 鄭雪芬 假投資 111年1月13日10時13分許 91萬元 中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78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第27-31頁) ②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第33-71、89頁) ③被告之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1-25頁) 21 移送併辦 林靖怡 假投資 111年1月12日12時11分許 10萬元 國泰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490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第17-18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國內匯款交易明細(第73、95-141頁) ③被告之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29-240頁) 22 移送併辦 張如萍 假投資 111年1月12日12時16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490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第19-27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國內匯款交易明細(第197-221頁) ③被告之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29-240頁) 23移送併辦 王皓正 假投資 111年1月14日13時8分許 60萬元 中信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674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第7-9頁) ②LINE對話紀錄、匯款轉帳明細截圖(第49-61頁) ③被告之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9-25頁) 24移送併辦 葉春玄 假投資 111年1月12日11時35分許 30萬元 中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381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第11-23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81-85頁) ③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第77頁) 25移送併辦 謝秉誠(原名謝明智) 假投資 111年1月13日9時28分許 8萬元 國泰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288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第P9-13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29頁) ③被告之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1-27頁) 26移送併辦 張根源 假投資 111年1月13日8時55分許 10萬元 國泰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586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第9-11頁) ②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截圖(第21-22頁) ③被告之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61-67頁) 111年1月13日8時56分許 6萬3,000元 27移送併辦 陳美陵 假投資 111年1月14日22時57分許 3萬元 國泰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586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第25-29頁) ②LINE對話紀錄、匯款轉帳明細截圖(第49-55頁) 111年1月14日22時58分許 2萬元 111年1月14日22時59分許 3萬元 111年1月14日22時59分許 2萬元 附表三:(依第一層匯款時間排序)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第一層 匯款時間 第一層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匯款帳戶 第二層 匯款時間 第二層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二層匯款帳戶 證據清單 1 彭寬裕 111年1月10日9時13分許 5萬4,000元 王宇豪之臺灣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0日9時14分許 30萬10元 中信帳戶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號: 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第61-62頁) 111年度偵字第3202號: 王宇豪之臺銀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43-49頁) 111年1月11日9時31分許 10萬元 111年1月10日9時14分許 12萬780元 2 張雪鳳 111年1月10日9時24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10日9時44分許 118萬10元 中信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851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第217-219頁) ②LINE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第293-317頁) ③被告之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5-21頁) 111年1月10日9時26分許 3萬元 3 任恆順 111年1月10日9時34分許 110萬元 111年1月10日9時44分許 (同附表二編號2) 4 曾俊傑 111年1月11日18時45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11日18時54分許 10萬90元 中信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851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第169-175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209-213頁) ③被告之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5-21頁) 111年1月11日18時46分許 5萬元 5 趙美蘭 111年1月14日14時47分許 3萬5,000元 111年1月14日15時15分許 24萬3,200元 玉山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202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第77-81頁) ②交易明細截圖(第133頁) ③被告之玉山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3-16頁) ④王宇豪之臺銀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43-49頁) 6 邱彩蓁 111年1月17日11時31分許 20萬元 111年1月17日11時35分許 841,800元 玉山帳戶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號: 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第59-60頁) 111年度偵字第3202號: 王宇豪之臺銀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43-49頁) 7 鄭月 (未告訴) 111年1月17日13時10分許 20萬元 111年1月17日13時24分許 40萬1,800元 玉山帳戶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號: 被害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第63-67頁) 111年度偵字第3202號: 王宇豪之臺銀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43-49頁) 8 移送併辦 王麗雲 111年1月10日11時18分許 7萬5,000元 孫孟新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0日11時55分許 31萬2,680元 國泰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8785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無卷皮第0頁) ②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無卷皮 第4-18頁) ③被告之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9-37頁) ④孫孟新之國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無卷皮第20-22頁) 9 移送併辦 埕秀桃 111年1月10日10時13分許 15萬元 111年1月10日13時13分許 45萬元 國泰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2765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警偵卷第5-9頁) ②對話紀錄截圖及告訴人帳戶交易明細(警偵卷第27-33、69-105頁) ③被告之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7-35頁) ④孫孟新之國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偵卷第21-24頁) 111年1月10日10時15分許 1萬2,000元 10 移送併辦 莊桂錦 111年1月10日12時52分許 2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4881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警偵卷第5-9頁) ②被告之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32-39頁) ③孫孟新之國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偵卷第23-27頁) 11 移送併辦 陳瑞盈 111年1月10日12時50分許 1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4881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警偵卷第11-12頁) ②被告之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32-39頁) ③孫孟新之國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偵卷第23-27頁) 12 移送併辦 盧家畇 111年1月10日12時56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4881號: ①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警偵卷第13-14頁) ②被告之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32-39頁) ③孫孟新之國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偵卷第23-27頁)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偵卷第39頁) 111年1月10日12時57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10日13時44分許 30萬元 111年1月10日13時47分許 8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