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210號
TYDM,111,訴,210,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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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峰


被 告 程雅芳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彥彰律師
被 告 陳緯紘


被 告 陳穎立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鍾若琪律師
被 告 王柏彥


被 告 洪德倫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4
52號、第23296號、第26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建峰程雅芳陳緯紘陳穎立王柏彥洪德倫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建峰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之環豐當舖大股東及實際負責人;被告陳緯紘為環豐當舖店 長;被告程雅芳黃建峰之配偶,並負責環豐當舖財務會計 業務;被告王柏彥陳穎立洪德倫則均為環豐當舖員工, 並受黃建峰陳緯紘之指揮監督,詎渠等為取得與原本顯不 相當之重利,竟共同基於強制及加重重利之犯意聯絡,而為 下列犯罪行為:
㈠緣被害人邱宏儒於民國108年4月3日因急需用錢,前往環豐當



舖,向程雅芳辦理借款新臺幣(下同)2萬元,雙方約定月 息7.5分(即每1萬元本金,每月750元利息),手續費1000 元、每月5日繳交利息1500元,並於借款當日預扣第1個月利 息,另以邱宏儒還款能力不佳為由,再扣2500元,最後邱宏 儒於借款當日實際獲得本金1萬5000元借款(包含由環豐當 舖於當日代償邱宏儒積欠他人之1萬元欠款),而約定年息 達百分之121.67%(計算式:月息1500元÷30日÷本金1萬5000 元×365日×100%=121.67%)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簽立 借據及面額2萬6000元之本票。嗣邱宏儒僅於5月5日依約繳 交利息1500元,因工作不穩定,無法正常繳交6月之利息, 經程雅芳以Line通訊軟體打電話向其催討後,要求邱宏儒於 108年6月6日親自到環豐當舖向主管當面討論還款細節,因 邱宏儒未依程雅芳指示前往環豐當舖黃建峰王柏彥即於 同(6)日19時50分許,前往邱宏儒在桃園市○○區○○路0段00 00號5樓住處催討債務,雙方見面後一言不合,黃建峰即徒 手朝邱宏儒臉部揮拳毆打,致邱宏儒頭部撞擊地板,鼻樑遭 眼鏡架劃傷(黃建峰所涉傷害部分,未據告訴),邱宏儒遂 當場向渠等下跪求情,嗣經警獲報前往,並將黃建峰、王柏 彥及邱宏儒帶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協商 後,黃建峰王柏彥始行離去;惟黃建峰程雅芳於翌(7 )日上午某時許,再次到邱宏儒上開住處,要求邱宏儒一次 清償積欠款項,並逼迫邱宏儒向其祖母邱楊春美下跪請其幫 忙,惟邱楊春美亦無法協助還款,黃建峰程雅芳即於當( 7)日脅迫邱宏儒前往環豐當舖隔壁之昇林工程行工作,以 此方式償還渠等債務,並要求邱宏儒將手機設定Google定位 ,讓程雅芳得以隨時掌握邱宏儒行蹤,以防止其逃逸,邱宏 儒即由昇林工程行人員帶至桃園市桃園區、大園區等處工地 ,從事拆除及清潔等工作,每周工作6日,領取日薪,夜間 必須居住於昇林工程行宿舍,黃建峰並要求其不得自由離去 ,環豐當舖不詳人員亦不時於夜間至宿舍巡視確認邱宏儒是 否在場,邱宏儒則於每日下工後,先至環豐當舖返還300-40 0元不等之債務,由程雅芳或其他不詳員工收取,邱宏儒即 以此方式,自同年6月8日起至7月3日止,計22日之工作天, 返還8800元債務給環豐當舖。嗣邱宏儒持續在昇林工程行工 作至108年7月4日,其因患有遺傳性地中海貧血,體力無法 負荷工地工作,遂趁隙逃離工地。詎當(4)日即接獲黃建 峰來電質問其為何無故離去,並以言語恫嚇邱宏儒如果無力 償還又不回去工作,被渠等找到下場會很慘等語,邱宏儒恐 遭受暴力對待,於接獲黃建峰來電當(4)日夜間即自行返 回昇林工程行,隨即遭程雅芳前往帶回環豐當舖,在黃建峰



王柏彥程雅芳及環豐當舖數名身分不詳員工環伺下,黃 建峰即以言語恫嚇邱宏儒:如果再跑掉,被其找到,就等著 被帶去大陸賣掉腎臟,反正剩1顆腎臟還可以活等語,致邱 宏儒畏懼不已,當場被迫簽立「器官捐贈同意書」。邱宏儒 因上情迫不得已,遂央求證人即其妹邱佳慈協助於108年7月 10日,匯款1萬7900元至程雅芳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邱宏儒始得自由離去。黃建峰程雅芳王柏彥即以此強暴、脅迫、恐嚇、傷害及監控邱宏 儒之方式,而取得本金及利息2萬8200元(含本金1萬5000元 及利息1萬3200元),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㈡被害人楊汀緯於109年9月15日某時許,因承包工程急需資金 周轉,遂透過友人介紹前往環豐當舖,與陳緯紘約定以名下 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向環豐當舖質借21萬元 ,嗣即由陳穎立負責該筆借款業務,陳穎立王柏彥並於10 9年9月16日某時許,至楊汀緯在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租屋處 簽立借據、面額21萬元本票、大型重機車買賣契約書及讓渡 書後,楊汀緯再隨渠2人返回環豐當舖取款,雙方約定每月1 0日本利平均攤還,月息7分(即每1萬元本金,每月700元利 息),每月償還本息2萬5000元,經扣除第一期本息2萬5000 元後,楊汀緯實拿本金18萬5000元,換算利息為每月1萬295 0元(計算式:700×18.5=1萬2950元),而約定年息達百分之8 5.17%(計算式:月息1萬2950元÷30日÷本金18萬5000元×365 日×100%=85.17%)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楊汀緯於109 年10月因周轉困難,未能依約償還本息,經陳緯紘等人催討 ,楊汀緯於109年11月11日14時許,籌款2萬1000元前往環豐 當舖還款,並由王柏彥收取,因陳緯紘王柏彥洪德倫楊汀緯信用不佳,拒絕讓楊汀緯離開,要求其一次清償債務 ,因楊汀緯無力清償,即由王柏彥洪德倫開車帶楊汀緯至 桃園區國際路1段960號之領航中古汽車行,要求楊汀緯以買 車融資方式償還欠款,經楊汀緯拒絕後,又將楊汀緯帶回當 鋪;陳緯紘為脅迫楊汀緯還款,於同(11)日21時許,違反楊 汀緯之意願,要脅其同意至人力公司工作,約定工資一天12 00元,楊汀緯實拿200元,1000元則清償欠款,並要求楊汀 緯交出手機,隨即由當舖內不詳員工將楊汀緯手機設定Goog le定位,以利隨時監控,並由王柏彥開車將楊汀緯載往桃園 市八德區桔辰人力仲介公司(下稱桔辰公司)宿舍,要求其 不得自由外出,如外出購物需由人陪同前往,翌(12)日楊 汀緯即由桔辰公司人員帶往桃園市平鎮區育達高職附近工地 從事雜工,楊汀緯當日獲得200元工資,並由會計將1000元 工資轉交環豐當舖還款,嗣楊汀緯於109年11月13日前往某



處工地時,自行將手機定位設定解除後,趁隙逃離返家,陳 緯紘、陳穎立發現楊汀緯逃逸後,渠2人即分別以門號00000 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致電楊汀緯家人,要求楊汀 緯父母出面處理,嗣經證人即楊汀緯之父楊承詮於109年11 月30日某時許,至桃園市桃園區大樹派出所交付29萬元(內 含楊汀緯於109年10月某日另向陳穎立私下借貸之7萬元,實 還本案借貸22萬元)予陳穎立洪德倫收取,始取回上開質 當之重型機車,陳緯紘王柏彥陳穎立洪德倫即以此脅 迫及監控楊汀緯之方式,於2個月間,取得本金及利息共24 萬2000元(內含本金18萬5000元及利息5萬7000元【計算式 :22萬元﹣18萬5000元=3萬5000元+2萬1000元+1000元工資】 ),而取得更高於前揭約定利率之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因認黃建峰程雅芳王柏彥就犯罪事實㈠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及第344條之1第1項加重重利等罪嫌; 陳緯紘王柏彥陳穎立洪德倫就犯罪事實㈡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及第344條之1第1項加重重利等罪 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足 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黃建峰程雅芳王柏彥陳緯紘陳穎立及洪 德倫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黃建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程雅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王柏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 述、陳緯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陳穎立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供述、洪德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邱宏儒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供述、楊汀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楊承詮於警詢 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吳淑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及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案件紀錄簿、程雅芳邱宏儒 之手機對話紀錄、邱宏儒之妹邱佳慈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帳戶存摺影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代償證明書及繳款收據、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記錄、陳緯紘手機內與黃建



峰之對話紀錄及扣案之空白器官捐贈同意書、催告書、載明 利率之「錄影內容」、楊汀緯之當票、薪資表及房屋租賃契 約書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黃建峰固坦承其是環豐當鋪股東及實際負責人,因為邱 宏儒沒有還錢,其曾經與王柏彥一起去邱宏儒在龜山的住處 找他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強制、加重重利罪等,辯稱:我沒 有借款給邱宏儒程雅芳有借款給邱宏儒,我沒有毆打邱宏 儒云云;程雅芳固坦承邱宏儒有跟其借款,後續邱宏儒沒有 還錢,其就請黃建峰去瞭解邱宏儒到底有沒有在工作之事實 ,惟否認有何強制罪、加重重利罪等罪嫌,辯稱:當初我跟 邱宏儒見面聊了2個多小時,我覺得已經有充分跟他解釋我 們的收費模式,連同本金跟利息,當時邱宏儒有簽2張各1萬 元的本票,後續邱宏儒就沒有還錢,他祖母就說他沒有工作 ,我在黃建峰被帶去警察局的隔天有去找邱宏儒,問他要怎 麼還錢,邱宏儒也不知道要怎麼還錢,我就問他祖母,我隔 壁有人力仲介,是否要去那裡上班,他祖母就說好阿,邱宏 儒打電話給他媽媽、及舅舅還是叔叔,但找不到人還我錢, 隔天邱宏儒就自己去應徵、被錄用,後來他妹妹就用匯款的 方式幫他還錢。Google定位是邱宏儒在借款時自己設定定位 給我,我跟邱宏儒說你什麼東西都沒有,要怎麼跟我借錢, 邱宏儒就說他一定會還錢,為了證明他有還款誠意,他就給 我設定定位云云。黃建峰程雅芳之辯護人則為其等辯護稱 :黃建峰並無放款給邱宏儒,自無加重重利罪之共犯適用, 又黃建峰無強制邱宏儒工作、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或有傷害 邱宏儒行為,公訴意旨認黃建峰涉犯強制罪僅有邱宏儒之證 述,無其他證據可資為憑。程雅芳並未趁邱宏儒急迫、輕率 、無經驗或有難以求助之處境而借款,且公訴意旨係憑邱宏 儒單方指述認而認定年息達百分之121.67%,實則本件客觀 上無特殊超額利息,而無重利之情形。又程雅芳未施以強暴 、脅迫等不當手段取得重利,自無成立加重重利罪等語;陳 穎立固坦承其為環豐當鋪之工作人員,楊汀緯有跟當鋪借了 21萬元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強制、加重重利等犯行,辯稱: 我沒有收重利,我私下有借款給楊汀緯,我第一個月優惠楊 汀緯2%的利息及5%的倉棧費,後來每個月就收2.5%利息,但 楊汀緯一期都沒有繳,後來楊汀緯的爸爸有跟我們協商有還 款22萬元的本金加利息,另外還有還給我私下借他的7萬元 ,所以楊汀緯總共給我們29萬元。我不知道楊汀緯有經由環 豐當鋪介紹前往平鎮育達高職工地工作,我也不知道楊汀緯 有把手機設定定位給我們公司的任何人云云;陳緯紘固坦承 楊汀緯確實有用機車向環豐當鋪借款21萬元之事實,惟否認



有何強制罪、加重重利罪等犯行,辯稱:我們是以當舖法規 的利息來向他收費,第一個月倉棧費5%,利息2.5%,之後每 個月是2.5%,只有第一個月會收到7.5%的利息,後來楊汀緯 都沒有還錢,後來我有聯繫上他爸爸,楊汀緯就跟陳穎立聯 繫說他要來繳錢,當天是我值班,楊汀緯兩手空空來,後來 計程車司機跑進當舖問楊汀緯要不要付計程車錢,我當時沒 有要求楊汀緯設定手機定位,工作部分是因為楊汀緯說他已 經好幾個月沒有領薪水,他老闆欠他薪水,他領不到薪水也 沒有工作做,他問我有沒有工作可以介紹給他,我就跟楊汀 緯說我朋友在做人力公司,問他是否有興趣楊汀緯就說好 ,當天晚上我就介紹楊汀緯到桔辰公司去,我沒有跟楊汀緯 說上班的錢要交給環豐當鋪,薪水是楊汀緯自己領,看他決 定要如何還款。楊汀緯請我幫忙介紹工作,我朋友說要確定 這個人不會跑,楊汀緯一直說不會,不然他要把手機拿出來 給我設定定位,是楊汀緯自己先提出,我也覺得楊汀緯信用 不是很好,所以就設定楊汀緯的手機定位云云。陳穎立、陳 緯紘之辯護人則為其等辯護稱:陳穎立陳緯紘並無要求楊 汀緯必須1次清償所有欠款之動機,楊汀緯指述曾籌款2萬10 00元交付王柏彥,並無任何補強證據。又本案除楊汀緯之指 述外,無任何證據可證陳緯紘有強制犯行。陳穎立就涉犯強 制罪部分,均無在場,難認有行為分擔及意思聯絡。另本案 無其他證據可證環豐當舖確有預扣2萬5000元利息,僅交付1 8萬5000元予楊汀緯,且依楊汀緯簽立之當票,環豐當舖收 取之利率與當舖業法規定相符,難認有收取顯不相當重利, 且檢察官亦未就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構成要件 舉證,自難認有重利,而無構成加重重利犯行之可能等語; 王柏彥固坦承就公訴意旨㈠部分,其有陪同黃建峰一起去邱 宏儒住處找他、就公訴意旨㈡部分,其有開車載陳穎立去楊 汀緯住處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強制罪、加重重利罪等犯行, 辯稱:就公訴意旨㈠部分,不是我的案子,跟我沒有關係, 我在接手機,沒有注意聽,黃建峰邱宏儒祖母講話很大聲 ,鄰居就跑出來問說發生什麼事,我就請鄰居報警,沒有發 生肢體衝突。就公訴意旨㈡部分,不是我的案子,當天我下 樓顧車,所以陳穎立去找楊汀緯過程我不太知道云云;洪德 倫固坦承有跟王柏彥楊汀緯一起去領航中古汽車行之事實 ,惟否認有何強制罪、加重重利罪等犯行,辯稱:楊汀緯的 案子不是我的,我見到他是楊汀緯搭計程車到環豐當鋪的時 候,楊汀緯也沒有帶錢來,連計程車費都繳不出來,楊汀緯 來的時候就是說他後續要如何還款,後來王柏彥的朋友找他 ,楊汀緯當時有答應要一起去領航中古汽車行,聊天過程中



楊汀緯有問可否用貸款的方式買車或換錢之類的,我們沒有 逼楊汀緯,當時在車上楊汀緯坐副駕駛座,要走隨時都可以 走云云。王柏彥洪德倫之辯護人則為其等辯護稱:就公訴 意旨㈠部分為程雅芳之客戶,王柏彥並無協辦此案借貸,王 柏彥雖有陪同黃建峰前往邱宏儒住處,但只是在旁等候,並 未介入,當日其與黃建峰邱宏儒前往大林派出所離開後, 王柏彥即未再與邱宏儒有接觸。就公訴意旨㈡部分,109年9 月16日王柏彥只是開車搭載陳穎立楊汀緯租屋處,由陳穎 立跟楊汀緯洽談借貸細節,王柏彥只在樓下顧車,且此一階 段,洪德倫尚未參與。109年11月11日楊汀緯搭乘計程車來 當舖,連車資都付不出來,哪來有2萬1000元可以償還債務 給當舖,楊汀緯知道王柏彥要前往領航中古汽車行就一起跟 著去,並向證人即車行老闆張逸凡詢問以購買中古車向銀行 申辦貸款是否可行,經楊汀緯當場交付自然人憑證供張逸凡 查詢後,張逸凡發現資格無法通過,遂交還自然人憑證。楊 汀緯是出於己願至桔辰公司工作,薪資均是自己領取,當舖 亦無要求看管楊汀緯等語。
五、經查:
 ㈠邱宏儒楊汀緯分別有向環豐當舖借款2萬元、21萬元等情, 業據程雅芳陳緯紘陳穎立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明確, 核與邱宏儒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他9396卷第93、155-156 )、楊汀緯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他9396卷第61-63、196頁 )明確,並有LINE對話紀錄(他9396卷第211-243頁)、代 償證明書、繳款收據(他9396卷第205-207頁)、楊汀緯當 票(偵10452卷二第137頁)等件在卷可查,是此部分事實, 均堪認屬實。至邱宏儒固於本院審理改證稱其當初印象是借 2萬6000元等語(訴210卷一第418頁),然此與邱宏儒前於 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其係借款2萬元等語不合,亦與程雅芳 所辯邱宏儒係借款2萬元有所出入,參以邱宏儒於本院審理 作證之時為112年7月11日,斯時距離其000年0月間借款,業 已相隔有4年餘,故尚不排除邱宏儒於本院審理中關於借款 數額,應係記憶有誤所致,而應以邱宏儒前於警詢、偵查中 所述之借款金額2萬元為可採。
㈡按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 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 、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 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 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 ,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 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



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 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 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7號判決意 旨參照)。次按修正前之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須乘他人急 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 不相當之重利者,始足成立。其所謂急迫者乃指於金錢或財 務一時運用上之迫切需求;輕率者係欠缺慎思下之草率決定 ;無經驗者係就借貸事宜之相關知識、生活經驗有所欠缺( 103年6月20日修正施行之重利罪,就此弱勢情狀增列「難以 求助之處境」,係指因經濟上困窘,處於孤立無援而無其他 管道得以貸得金錢之處境)。行為人倘利用其一業已存在之 弱勢情狀,而為重利行為之實行,即足以構成本罪。(最高 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47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若行為 人並非乘他人出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貸以金錢,即與重利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當。   ㈢關於公訴意旨㈠部分:
程雅芳並無乘邱宏儒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而貸與金錢,且依卷內證據資料尚無從認定程雅芳有取得與 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而與重利罪要件不合,自無構成加重 重利罪之可能:
⑴關於邱宏儒借錢之理由,邱宏儒於警詢證稱:於000年0月間 ,我向環豐當鋪借款2萬元,由程雅芳跟我接洽,約定月息7 .5分,手續費1000元,每月5號繳交利息1500元,因為我有 提到另外積欠他人1萬元小額借貸,所以程雅芳代我償還1萬 元,看我還款能力不好,又跟我說要扣2500元先繳掉一部分 本金,所以最後我實拿5000元。隔月(6月)5日因為我工作 不穩定,所以無法正常繳利息。我去人力派遣公司上班的薪 資1天1100元,因我住公司宿舍加上沒有交通工具和保險, 所以加總要扣400元,因此我實拿700元,我每天從700元薪 資中用300到400元不等來償還債務。我請我妹妹於109年7月 11日用匯款方式清償等語(他9396卷第93-97、167-168、20 9-210頁);於偵查中供稱:108年5月我會向環豐當鋪借錢 是為了生活,加上薪資還沒有下來,所以缺錢,還要租屋, 所以借貸。當時是程雅芳出面接洽,說每借1萬元月息7.5分 ,還會扣1000元手續費,每月5號繳利息1500元,不含本金 。當天有幫我匯款1萬元給我欠地下錢莊的錢,我實拿5000 元,因為要扣第1期利息和手續費,加上另一間錢莊的1萬元 ,我實際獲得1萬5000元,借據寫2萬5000元、本票寫2萬600 0元,因為我中間6月中又去預支1000元,我都沒有繳過利息 。程雅芳要我去工作還錢,去當舖隔壁的昇林工程行,6月7



日開始工作,1天實際給我700元,每日工資1100元扣400元 保險和宿舍費用,我每天拿300元到400元不等去環豐當舖還 錢,我在昇林工程行做1個月,做到7月初,這1個月我還給 環豐當舖1萬多元。7月10日我妹妹用她帳戶匯1萬7900元給 程雅芳還錢等語(他9396卷第155-159頁);於本院審理結 證稱:我借款的原因是因為當時生活困難要租房子住。印象 是借2萬6000元,利息每月1次、每1萬元750元利息,借款的 錢拿去給房東繳房租,還有因為之前有借高利貸,剩下的拿 去償還1萬元之高利貸。我當時跟程雅芳借款,好像有跟程 雅芳說我即將會有工作,可以定期還款,我好像有拍我益才 科技的錄取單給程雅芳看。我一開始跟程雅芳接洽借了2萬 多元,後來好像因為生活費不夠,有在跟程雅芳借1000元、 還有3000元,我會跟環豐當鋪借款是我有考量到高利貸利息 比較高,但跟環豐當鋪借款反而利息比較低、負擔比較小等 語(訴210卷一第417-458頁)。
⑵是依邱宏儒所述,其向程雅芳任職之環豐當舖借款理由為租 房子所用及償還其他債務,又邱宏儒於向程雅芳借款之時, 有向程雅芳表示其即將會有工作、可以如期還款,且邱宏儒 於本案之前亦有向他人借款之經驗,其之所以會選擇向環豐 當舖借款,係衡量環豐當舖之利息相較高利貸之利息為低。 核與程雅芳辯稱:我覺得已經有充分跟邱宏儒解釋過我們的 收費模式,後續邱宏儒沒有還錢,我有問他怎麼回事,邱宏 儒說他換工作了,我問他要怎麼給我錢等語(審訴卷第387- 388頁)相符,復與程雅芳邱宏儒之對話紀錄顯示:「程 雅芳:你跟小額確認一下,然後記得請他把資料寄過來」、 「程雅芳:記得本票要拍給我,有跟對方要本票嗎?他是要 寄還是撕掉拍給你?(邱宏儒:有阿,我跟他說了,他說可 以寄到我要的地方)程雅芳:那麻煩你請他寄到三民路這裡 …」、「程雅芳:你工作的部分還好嗎?有適應不良的問題 嗎?(邱宏儒:老實說我換工作了,感恩程雅芳:不是上 次等上班的那間?所以現在在哪工作?(邱宏儒:現在工作 在我租屋附近,大同路紡織廠,那邊環境不是很喜歡)程雅 芳:你有跟我說,我知道,你有給我看益材的錄取單,所以 是現在在益材沒錯吧」、「程雅芳:OK,剛找到新工作,如 果開支打不平,一定要提早說,才不會繳息出狀況哦」等情 (他9396卷第213-217頁)相符。則依邱宏儒之指訴,充其 量只能證明其向程雅芳借款之目的係為償還另行向他人借貸 之債務、繳納租金,然尚無從得知該筆債務、繳納租金何以 存在急迫情況,則邱宏儒借款原因是否具有危及基本生存之 急迫性,而陷於別無他法、難以求助之窘境,即屬有疑。



⑶再者,衡酌邱宏儒於案發前已有向他人借貸之經驗,其亦自 承之所以選擇向程雅芳任職之環豐當鋪借貸款項,係因衡量 過後向環豐當鋪借款之利息相較高利貸收取之利息為低。由 此足徵邱宏儒於本案借款前,有將向高利貸借款之條件與向 程雅芳借款之條件相互比較,且在瞭解程雅芳借款之利息如 何計算之情形下,猶積極以目前有工作而具備還款能力為由 使程雅芳答應借款,顯見邱宏儒應係衡量過自身經濟狀況始 向程雅芳借款,堪認邱宏儒並無陷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 難以求助之情狀可言。
⑷又邱宏儒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證稱:約定月息7.5分, 手續費1000元,每月繳交利息1500元,當舖看我還款能力不 佳,又另外跟我要扣2500元先繳掉一部分的本金等語(他卷 第93、156頁、訴210卷一第418頁),然此為程雅芳所否認 ,並於本院準備程序辯稱:我有充分解釋收費模式,每月就 是收2.5%利息等語(審訴卷第388頁),而卷內除邱宏儒單 方指述外,查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邱宏儒所證為真,自無從 認定程雅芳有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⑸綜上,因邱宏儒程雅芳借款之時,並無陷於急迫、輕率、 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且依卷內證據資料尚無從認定程 雅芳有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而與重利罪要件不合, 程雅芳自無構成加重重利罪之可能,而應為無罪諭知。 ⒉黃建峰王柏彥均無參與借貸予邱宏儒行為,自無構成加重 重利罪之可能:
邱宏儒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固指證黃建峰王柏彥有 前往其位在桃園市龜山區住處催討債務。黃建峰並有脅迫其 前往昇林工程行工作以償還債務,並要求邱宏儒將手機設定 Google定位、以言語恫嚇並脅迫其簽立「器官捐贈同意書」 等語(他9396卷第93-97頁、偵26831卷二第9-10頁、他9396 卷第155-159、167-169頁、209-210頁、訴210卷一第417-45 8頁),惟依程雅芳於本院審理結證稱:邱宏儒根本就不認 識黃建峰王柏彥,只有在黃建峰去找他的時候有見過,邱 宏儒借錢這件事跟王柏彥毫無關係等語(訴210卷一第324-3 26頁),再參以邱宏儒程雅芳之對話紀錄擷圖(他9396卷 第211-243頁)可知,關於借款、還款之條件,均係由程雅 芳與邱宏儒聯繫,是黃建峰王柏彥有無參與貸款予邱宏儒 之行為,並非無疑。
⑵又從吳淑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僅能得知黃建峰在環豐 當舖出資40%,是環豐當舖的實際負責人;另從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及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案件紀錄簿等文件,充其量僅能認定



黃建峰王柏彥有於108年6月6日19時許前往邱宏儒位於桃 園市○○區○○路○段0000號5樓住處向邱宏儒催討債務,經員警 接獲報案後,將黃建峰王柏彥邱宏儒帶回大林派出所協 商債務,然尚難據此認定黃建峰王柏彥有參與貸款予邱宏 儒之行為。 
⑶至邱佳慈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之 空白器官捐贈同意書、催告書、載明利率之「錄影內容」、 薪資表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證據,僅能得知邱佳慈有代邱宏 儒償還款項,以及員警有從環豐當舖搜索到上開文件,然觀 以該等文件內容可知,其上均未記載黃建峰王柏彥有與邱 宏儒洽談借款、還款之條件,是上開證據均無從佐證黃建峰王柏彥有參與貸款予邱宏儒之行為。
⑷綜此,卷內查無證據足以認定黃建峰王柏彥確有參與借貸 予邱宏儒行為,自無從以加重重利罪相繩。是公訴意旨所指 黃建峰王柏彥就公訴意旨㈠涉有加重重利罪犯行部分,均 應為無罪之諭知。 
⒊就程雅芳黃建峰王柏彥涉犯強制罪部分: ⑴邱宏儒固證述如下:
 ①於警詢證述:108年6月5日,因為當時工作不穩定,所以無法 正常繳交利息。程雅芳有用Line打電話給我,叫我直接過去 當鋪,當面向他的主管討論如何償還,我沒有答應,當天晚 上黃建峰王柏彥就找到我家來,而且很大力的敲我家的門 ,我就開門讓他們進入,隨即他們就拿出我簽立的借據,要 求我還錢,之後黃建峰就突然出手朝我臉部毆打攻擊,結果 我就倒地,當時我有戴眼鏡,我鼻樑被眼鏡腳架劃傷,另外 倒地後頭有撞到地板造成頭部很痛,我沒有去醫院驗傷。黃 建峰、王柏彥說他們是合法當舖政府立案,並主動報警,警 察到場後將我們雙方當事人請回派出所協商,最後,我答應 他們去介紹的人力派遣公司上班償還債務,他們才願意離開 。隔天早上,程雅芳黃建峰突然出現在我家門口,要求我 一次清償積欠款項,因我實在無法償還,黃建峰就逼我向祖 母下跪,請祖母幫忙償還,我當時很緊張,害怕他再次動手 打我,只好向祖母下跪,結果祖母也沒辦法幫忙,後來,他 們又打電話給媽媽,媽媽也無法幫忙,最後他們才載我前往 位於當舖附近的人力派遣公司上班,以償還債務。我並非主 動願意前往人力派遣公司上班,是他們一再逼迫我還錢,我 逼不得已才答應前往人力派遣公司上班。環豐當舖的人要求 我必須住在宿舍,這樣他們才方便掌控我。大概在108年7月 初某天清晨,我自行從人力派遣公司逃跑,結果當天我就接



到環豐當舖的人打電話給我,質問我為什麼無故跑掉,如果 無法償還就必須回到人力派遣公司繼續上班,要是不回來被 他們找到的話下場會很惨,我害怕會被報復,所以當天晚上 就回公司宿舍並跟當舖的人聯絡,之後程雅芳過來宿舍帶我 回當舖,然後黃建峰強迫我簽下一張器官捐贈同意書,並說 如果你再跑掉,被我找到,就等著被我帶去大陸賣掉你的腎 臟會比較值錢,反正剩下1顆腎臟還可以活,我當場嚇到發 抖,只好簽下器官捐贈同意書,隔天我就繼續再上班。我知 道只要向環豐當舖借貸還不出錢,就會像我一樣被帶去昇林 工程行上班,就我所知有2個人是跟我一樣被強迫前往上班 還債等語(他9396卷第93-97、167-169、209-210頁)。 ②於偵查證述:108年6月5日19時許,黃建峰王柏彥來找我, 當時我跟我祖母在家,他們猛力撞我家鐵門,問我何時要還 錢,黃建峰用拳頭打我臉鼻樑1拳,我有跌倒,沒有去看醫 生,也沒診斷證明,我後腦杓因為跌倒很痛沒外傷,被打的 地方鼻樑和眼角有流血,之後,他們請我鄰居報警,警察有 來,我們有去派出所調解怎麼還錢。6月6日早上,程雅芳黃建峰來我家,要我和祖母下跪,要我還錢,祖母說他無法 幫我還錢,我有跟他們去當舖,他們要我去當舖隔壁的派遣 公司昇林工程行工作,除我之外,有1人也是欠環豐當舖錢 在那邊工作。黃建峰叫我不能離開他們介紹的工作地點,也 不能離開宿舍,當舖的人時不時來看我是否在。我7月初有 跑掉,黃建峰打電話給我,要求我回當舖,當晚當舖有黃建 峰、程雅芳王柏彥和其他2、3位我不認得的專員,黃建峰 逼我簽器捐同意書,說要帶我去大陸賣腎臟等語(他9396卷 第155-159頁)。
 ③於本院審理結證稱:108年6月6日那天是因為我跟程雅芳約定 好當天要繳利息,但後來發現有狀況,就沒有前往繳款,黃 建峰聽到我沒有如期履行,就跟王柏彥過來,到我的住處就 很大力地敲我們家的門,我就慢慢的打開鐵門,就看到黃建 峰和王柏彥在外面,就說為什麼約定的期限到了,利息都沒 有繳,黃建峰就用手揮了我一拳,當下我就倒在地上,眼鏡 也壞掉,當時頭很痛好像有傷到後腦杓,當時我奶奶人在我 旁邊。我眼角的地方有流血、擦傷,但不是很明顯,眼鏡整 個壞掉了,眼角流血是被眼鏡鏡腳靠近鼻樑處的地方刮到所 以流血,後來他們就主動報警,請大林派出所員警過來看一 下,大概過了幾分鐘後員警過來瞭解狀況,建議我說是否要 提告傷害,後來我也是沒有去醫院驗傷,因為那時有困難, 大概是這樣。當時只有我和我祖母在家。過程中沒有人出言 對我恐嚇,我到派出所後,有跟黃建峰王柏彥協商,警察



說他無法作證,叫我私底下跟黃建峰王柏彥說要如何還款 ,我一開始想說到外面找一個穩定的工作來還款,但好像沒 辦法,後來就只能去派遣公司做一些打雜、勞力工作,到派 遣公司上班是他們提出的想法,說這樣比較快,而且他們也 看得到我在哪裡,不會跑掉。之後黃建峰程雅芳還是有過 來我住處,希望我可以趕快把錢還清,那天最後是因為他們 想要趕快把錢結清掉,就聯絡我問我有沒有辦法可以趕快拿 到錢把它結清,叫我能聯絡的都打電話,看能不能籌到錢, 後來真的都沒辦法的時候他們就離開了。當初是程雅芳載我 過去派遣公司的,那間派遣公司叫昇林工程行。我跟他們說 過因為我身體狀況不適合做派遣公司好幾次。後來是因為他 們有拿一個叫做「同意器官捐贈表」之類的文件給我,要我 趕快湊到錢來給他們,我因為看到那個器官捐贈同意書,他 的意思是一定要我簽名,拿我腎臟去賣掉之類的,每天都會 拿這樣的書面來給我看、叫我簽名,有點不知道是真的還假 的,我就被器官捐贈同意書有點嚇到了,因為這樣的情形, 我才去派遣公司上班,我擔心我會有危險,生命可能會有危 安之虞。黃建峰每天都會拿器官捐贈同意書給我看,說什麼 時候可以趕快還錢,趕快還錢你就不用看這個器官捐贈同意 書、不用簽名了。我去昇林工程行工作時,工程行的老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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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