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42號
SCDV,113,重訴,142,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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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原 告 黃翠華
被 告 新竹縣關西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盛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23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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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