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10號
SCDV,113,補,910,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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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0號
原 告 陳怡如 住新竹縣○○鎮○○里0鄰○○○00○ 0號


被 告 周于強 住○○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0弄00號二樓
周文中 住○○市○鎮區○○里00鄰○○路○ 段000號二樓
余雨 住新竹縣○○鎮○○里0鄰○○○00號 之0
周祖偉
周祖洪 住○○市○○區○○里0鄰○○○街00 號四樓
戴秀娘 住○○市○○區○○里00鄰○○路○ 段000巷00弄00號四樓
周志宏 住新竹縣○○鎮○○里00鄰○○街00 巷00號
劉德營 住新竹縣○○鎮○○里0鄰○○路○段 000號
周玉樹 住新竹縣○○鎮○○里0鄰○○○00○ 0號
周吳秀香 住○○市○鎮區○○里00鄰○○路000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于強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萬4,077元【計算式:7,278.17㎡x1,300
元/㎡x19/140(應有部分)=1,284,077】,屬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另原告應提出本件被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
不得省略),逾期不繳及提出戶籍謄本,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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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