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蔡文雄
相 對 人 皮白亞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皮白亞雪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陸
仟零柒拾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