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張智榮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君慧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