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3年度,380號
SCDV,113,竹簡,380,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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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380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簡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10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1年12月15日起陸續向遠傳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行動電話服務,迄今共積欠電信費及 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金等合計新臺幣(下同)117,101 元,經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嗣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 107年12月3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 通知書、門號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帳戶移轉申請書等 影本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之事實 為真正。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費用,洵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117,1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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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