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救字,113年度,7號
SCDV,113,竹救,7,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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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張意維
代 理 人 鍾儀婷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永暉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 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已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 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 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堪認無訛,且所為之 請求,尚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 、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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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