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341號
SCDV,113,監宣,341,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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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黃宏裕
相 對 人 黃陳素卿
關 係 人 黃宏輝

黃宏文 住○○市○○區○○街000巷00號11樓 黃宏
洲 住○○市○區○○路00巷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陳素卿(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黃宏裕(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黃宏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三子,相對人因極重度身 心障礙,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指定聲請 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相對人之四子即關係人黃宏文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同意 書等件為證。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黃宏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⒈戶籍謄本。
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
林正修診所精神鑑定報告。
⒋同意書:相對人之子女均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 係人黃宏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雖誤提出意定 監護契約書,然探求契約內容真意,可認定關係人等均逕為 上開同意之意思表示,本院訊問筆錄亦可佐證。 ㈡相對人為高血壓及梗塞性腦中風,造成器質性精神症,致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 能,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 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黃宏 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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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