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吳寶子 住新竹縣○○市○○○路000巷0弄00號
相 對 人 吳鄭淑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權利範圍欄「000000分之00000」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00分之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