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3年度,14號
SCDV,113,消債聲,14,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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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玉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胡育誌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黃千容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玉櫻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玉櫻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 免責,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林玉櫻前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清算事件,經本 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自108年8月13日16時 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9年6月18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 字第18號民事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經本院110年2月2日以1 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民事裁定聲請人不予免責,聲 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抗字第6號110年4月21日 裁定駁回,於110年5月3日確定。嗣聲請人再次清償,重新 聲請免責,經本院113年5月10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 民事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並於113年6月12日確定,業據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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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