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25號
SCDV,113,消債清,25,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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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谷容

代 理 人 李育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7號)未能成 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清算程序,有本院113年7月 16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 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 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105-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
四、請說明聲請人之次女李○○是否在學?若是,應提出最新學年 度之在學證明,如為學生證應有蓋記當期學年度註冊組戳記 ;李嘉欣有無兼職或打工?每月收入數額?並提出李○○最新 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 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七、請說明前妻目前任職於何處?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數額?聲 請人與前妻分擔子女扶養之比例及各自負擔之金額?並提出 前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前妻111-112年 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總歸屬 資料清單、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 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 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汽、機車 之現值?有無設定動產抵押?何時設定?是否已取回受償?十、聲請人陳報每月支出大於收入(含補助金),請說明聲請人是 如何負擔生活開銷?請勿以撙節開支為由,應具體說明資金 來源,否則請修正收入或支出情形。  
十一、請說明前置協商、前置調解成立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 未再按期繳納?毀諾之原因?並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住院 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 額、協商或調解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
十二、請說明最高學歷。
十三、請具體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
十四、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 序仍應補正。
十五、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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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