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46號
SCDV,113,消債更,46,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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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采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 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 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 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 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號)未能成立 ,並經聲請人當庭聲請轉更生程序,有本院113年2月20日調 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 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合計6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 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最高學歷及名下機車現值為何?四、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明細、獎金 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有 無年終獎金及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另一併說明聲請更生前 2年(即111年1月至112年12月),任職工作之地點及內容,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有 其他兼職收入,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五、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 ?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 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 之金額為何?計算方式為何?
八、請說明及提出下列事項:
 ㈠、請說明與銀行債務協商成立時點?還款方案為何?有無依 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提出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 相關證明文件。
 ㈡、請說明毀諾之原因,並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身 心障礙證明、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 或調解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  
九、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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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