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30號
SCDV,113,消債更,30,20240826,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戎華
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ZZZZ; 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 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法院就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 會;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 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 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駁回之: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 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條、第9條第2項、第11條之1 、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有明文。準此,債務人於法院裁 定准許開啟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 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 。法院雖依據消債條例第9條之規定,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 證據,然法院之職權調查乃以必要者為限,並非窮盡所有事



項及一切調查方法為之,基於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 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之民事證據法理,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 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且依消債條例第44條、第 46條第3款之意旨,債務人茍怠於配合調查,或有不實陳述 之情形,法院得駁回債務人聲請之明文,足徵消債條例乃以 債務人恪遵協力義務之方式,課債務人以最大誠意義務,以 示債務人確係本於誠實信用而為債務清理程序。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積欠 債務總額新臺幣2,021,909元,前已向最大債權銀行即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債務前置調解,惟前置調解 不成立,聲請人並於民國113年1月23日開庭時以言詞向本院 聲請轉更生等語(見調解卷第77頁)。
三、經查:聲請人僅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10年度、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線上查詢 投保資料等件,然未提出在職證明、最近6個月薪資單、獎 金明細等文件及陳報108年至今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亦未 提出其名下壽險保單價值解約金或試算表等認定聲請人收入 狀況之資料。經本院於113年7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10日補正 上開資料,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可憑(卷第58頁),然迄今未見聲請人補正,有本院收文 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之收入狀況 ,致本件更生程序難以進行,顯見聲請人未履行其協力義務 ,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欠缺更生之誠意。
四、至於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駁回裁 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其立法理由係 為保障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而使債務人有到 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此聽審請求權乃為法院對於聲請人於 充分提出其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後,經審核後仍然認為應 予駁回時,應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債條例第8條及 第11條之1規定自明。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卻有如上應補正 事項未予說明,經本院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 正,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 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指明。 五、綜上,聲請人既不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現況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有害程序之簡速進行,債權人可能受有不測損害,對其失之公平,應已足認聲請人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是以,本件更生之聲請既有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之情形,自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