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31號
SCDV,113,救,31,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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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邱建雄
相 對 人 陳能鎮
余詠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次按,當事 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 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 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 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 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裁判意旨供 參)。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 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 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 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676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保障權利,與相對人間經年訴 訟令聲請人處境窘困,且近年體力狀況不佳,難以接洽工作 ,已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及東元醫療財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出院病歷摘要等件為證 ,觀諸上開資料,聲請人於112年度雖無所得收入資料,惟 名下仍有房屋1筆等財產,現值為新臺幣(下同)995,600元 ,堪認其非無資力之人,相較於本件訴訟應繳之裁判費10,9 00元而言,尚難認其全然無資力得以支出。又出院病歷摘要 僅能證明聲請人於113年3、4月間曾因病住院1星期,與其是 否有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非必相關。此外,聲請人復 未提出其他可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及釋明其如支付本件 訴訟費用將導致其本人或家屬生活困難之情,要難認聲請人 有何陷於生活窘困、或乏經濟上信用之情形,是聲請人顯非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無從准許,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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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