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
原 告 李桂珠
被 告 李寶華
李方蓉
曹佳玉
訴訟代理人 趙廣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曹梅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 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李方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曹梅妹於民國112年2月20日死亡, 留有附表一所示財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 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系爭遺產並無因法令限制不許分 割情事,亦無因使用目的有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復未訂有 不分割之協議,惟就上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共識,爰依法訴 請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李寶華、曹佳玉:同意原告之請求。(二)被告李方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聲明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繼承 人;而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 第1138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 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 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 在此限,復為同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所明定。經查, 被繼承人曹梅妹於112年2月20日死亡,留有系爭遺產,兩造 為其繼承人,渠等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系爭遺產並無不
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迄未協議分割等情 ,有兩造及被繼承人曹梅妹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財政部北 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南投縣 埔里地政事務所函所附辦理土地繼承登記資料等件為證,且 被告李寶華、曹佳玉到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被告李方蓉 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為何爭 執或陳述,堪信上情屬實。據此,原告依民法前開規定訴請 分割系爭遺產,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次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 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 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 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並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 所準用,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 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 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旨參照)。 再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 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 之拘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051號判決要旨參照)。是 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 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 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從 而,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本屬可分,認附表一所示遺產 分割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自取得,得以兼顧全體繼承人間 之利益及公平,應為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又裁判分割遺產乃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 ,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 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 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 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兩造均蒙其 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即 如附表二所示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附表一:被繼承人葉錫周所遺之遺產及其分割方法編號 遺產內容 權利範圍或價值(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南投縣○○鄉○○段00地號土地 1698分之1000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第一銀行竹東分行存款(00000000000) 1,293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各繼承人得自行向金融機構領取。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竹東分行存款 (00000000000000) 7元及孳息 4 中華郵政竹東下公館郵局存款 (000000000) 1,000,000元及孳息 5 中華郵政竹東下公館郵局存款 (000000000) 2,000,000元及孳息 6 中華郵政竹東下公館郵局存款 (00000000000000) 2,031,960元及孳息 7 中華郵政竹東下公館郵局存款 (000000000) 1,000,000元及孳息 8 中華郵政竹東下公館郵局存款 (000000000) 1,200,000元及孳息 9 中華郵政竹東下公館郵局存款 (000000000) 500,000元及孳息 10 中華郵政竹東下公館郵局存款 (000000000) 1,900,000元及孳息 11 新竹縣横山地區農會橫山分部存款 (00000000000000) 62,697元及孳息 12 新竹縣横山地區農會橫山分部存款 (00000000000000) 1,200,000元及孳息 13 新竹縣横山地區農會橫山分部存款 (00000000000000) 1,000,000元及孳息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李桂珠 1/4 李寶華 1/4 李方蓉 1/4 曹佳玉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