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3年度,2號
SCDV,113,家繼簡,2,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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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
原 告 吳世龍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複代理人 蔡雅筑
被 告 吳東富
吳東貴
吳世宗
鄭義
鄭蒨蓮
吳黃敏
吳志厚
吳佩玲
吳姵葶
吳泗濱
陳正一
謝瓊
陳映忻
陳文益
陳志慶
陳妤榛
李筱鈴
陳玉娟
陳憶茹
吳寶琴
吳寶真
吳寶鑾
吳嘉鴻
吳嘉鵬
吳寬億
吳培綾


郭 仁

郭俊宏
吳東原
吳東良
吳碧玉
吳碧月
陳承熙


陳承聰
陳碧津
陳美燕


楊陳碧瑞
鍾吳滿
卓吳束汝
吳宜真
吳黃屘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宗義
被 告 吳宗元
吳得
吳芳玲

吳慈鋆
吳慈環
吳又盈

吳森漢
吳漢霖
吳玉霜
吳煜麗
訴訟代理人 陳政錕
被 告 吳淑芬
陳雪鳳
乾隆
吳慶源
吳家旺
吳麗美
韓玉英
吳世淵
吳色珠
吳素琴
吳素錦
吳素真
吳坤法
吳銓德
吳麗瓊
吳麗珠
吳麗喜
吳信衛
吳琇
吳淑𣕯
吳錦雀
吳 英
吳廷輝
吳錦火
陳秀春
陳春蘭
洪銓璟
蔡鴻文
蔡秋萍
蔡萩月
蔡靜文
陳秀琴
黃明雄
吳家慶
吳純慧
陳吳桂
吳淑文
吳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被告吳志厚、陳文益
除戶謄本、繼承人系統表、繼承人最新戶籍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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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