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原 告 吳世龍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複代理人 蔡雅筑 被 告 吳東富 吳東貴 吳世宗 鄭義雄 鄭蒨蓮 吳黃敏 吳志厚 吳佩玲 吳姵葶 吳泗濱 陳正一 謝瓊琳 陳映忻 陳文益 陳志慶 陳妤榛 李筱鈴 陳玉娟 陳憶茹 周吳寶琴 吳寶真 吳寶鑾 吳嘉鴻 吳嘉鵬 吳寬億 吳培綾 郭 仁 郭俊宏 吳東原 吳東良 吳碧玉 吳碧月 陳承熙 陳承聰 陳碧津 陳美燕 楊陳碧瑞 鍾吳滿 卓吳束汝 吳宜真 吳黃屘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宗義 被 告 吳宗元 吳得愷 吳芳玲 吳慈鋆 吳慈環 吳又盈 吳森漢 吳漢霖 吳玉霜 吳煜麗 訴訟代理人 陳政錕 被 告 吳淑芬 陳雪鳳 吳乾隆 吳慶源 吳家旺 吳麗美 吳韓玉英 吳世淵 吳色珠 吳素琴 吳素錦 吳素真 吳坤法 吳銓德 吳麗瓊 洪吳麗珠 吳麗喜 吳信衛 吳琇淋 吳淑𣕯 謝吳錦雀 吳 英 吳廷輝 吳錦火 陳秀春 陳春蘭 洪銓璟 蔡鴻文 蔡秋萍 蔡萩月 蔡靜文 陳秀琴 黃明雄 吳家慶 吳純慧 陳吳桂銖 吳淑文 吳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被告吳志厚、陳文益除戶謄本、繼承人系統表、繼承人最新戶籍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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