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3年度,18號
SCDV,113,家繼簡,18,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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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
原 告 楊承學
被 告 楊一鳴

楊依萍
楊珍珍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張冬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 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楊一鳴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張冬妹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死亡 ,留有附表一所示財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 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 分割無從協議分割系爭遺產,兩造亦未以契約禁止分割,因 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法訴請分割系爭遺產,由兩造 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被告楊一鳴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聲明陳述。被告楊依萍楊珍珍均表示同意原告之 分割方案,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繼承 人;而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 第1138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 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 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 在此限,復為同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所明定。經查, 被繼承人張冬妹於112年10月23日死亡,留有系爭遺產,兩 造為其繼承人,渠等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系爭遺產並無 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迄未協議分割等 情,有兩造及被繼承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財政部北區國



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且 被告楊一鳴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 狀為何爭執或陳述,堪信上情屬實。據此,原告依民法前開 規定訴請分割系爭遺產,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次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 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 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 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並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 所準用,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 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 方法之一。再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 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 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 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 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 ,以為妥適之判決。從而,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本屬可分,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自取得,得以兼顧全體繼承人間之利 益及公平,應為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又裁判分割遺產乃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 ,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 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 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 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兩造均蒙其 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即 如附表二所示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附表一:被繼承人張冬妹所遺之遺產及其分割方法編號 遺產內容 權利範圍或價值(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 新竹縣○○鄉○○街00巷00弄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全部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 臺灣土地銀行湖口分行000000000000 844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各繼承人得自行向金融機構領取。 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湖口分行00000000000 67,969元及孳息 6 中華郵政公司湖口鳳凰郵局00000000000000 1,062,379元及孳息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楊承學 1/4 楊一鳴 1/4 楊依萍 1/4 楊珍珍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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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