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98號
SCDV,113,司聲,198,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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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徐宇平
彭瑞聰
前列徐宇平彭瑞聰共同


相 對 人 鄭蔡月雀即鄭萬鐘之繼承人

鄭博中鄭萬鐘之繼承人

鄭博引即鄭萬鐘之繼承人

鄭博綜即鄭萬鐘之繼承人

鄭博元鄭萬鐘之繼承人

鄭博年即鄭萬鐘之繼承人

鄭光平

鄭政
鄭詠月
鄭博文

鄭博仁(Jacky Po-Zen Cheng)



鄭雅方

鄭博全
高美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鄭蔡月雀即鄭萬鐘之繼承人、鄭博中鄭萬鐘之繼承人、鄭博引即鄭萬鐘之繼承人、鄭博綜即鄭萬鐘之繼承人、鄭博元鄭萬鐘之繼承人、鄭博年即鄭萬鐘之繼承人應於繼承鄭萬鐘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貳拾壹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鄭光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鄭政武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鄭詠月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鄭博文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鄭博仁(Jacky Po-Zen Cheng)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鄭雅方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鄭博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高美卿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民事訴訟法第91條業經修正並於112年12月1日施行,惟依民 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 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20號民事判決及更正裁定確定,為確 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上開訴訟卷宗,訴訟業已於113年1月23日確 定,聲請人已預繳之訴訟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示,並由聲請 人二人及相對人等人依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20號於113年5月



24日更正裁定之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又 查被告鄭萬鐘於收受原裁判及更正裁定後112年12月6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相對人鄭蔡月雀、鄭博中、鄭博引、鄭博綜、 鄭博元、鄭博年,應於繼承鄭萬鐘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本 件訴訟費用,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全體 繼承人戶籍謄本等在卷足稽,且查被繼承人鄭萬鐘之繼承人 於本院尚無拋棄繼承之事件,故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即確定如後附計算書,及加給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790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一審不動產估價費 38,0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合 計 48,790元 (一)相對人鄭蔡月雀、鄭博中、鄭博引、鄭博綜、鄭博元、鄭博年應賠償聲請人二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421元【計算式:48790÷9=5421,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相對人鄭光平應賠償聲請人二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421元【計算式:48790÷9=5421,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相對人鄭政武應賠償聲請人二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421元【計算式:48790÷9=5421,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相對人鄭詠月應賠償聲請人二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421元【計算式:48790÷9=5421,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相對人鄭博文應賠償聲請人二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807元【計算式:48790÷27=1807,元以下四捨五入】。 (六)相對人鄭博仁(Jacky Po-Zen Cheng)應賠償聲請人二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807元【計算式:48790÷27=1807,元以下四捨五入】。 (七)相對人鄭雅方應賠償聲請人二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807元【計算式:48790÷27=1807,元以下四捨五入】。 (八)相對人鄭博全應賠償聲請人二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421元【計算式:48790÷9=5421,元以下四捨五入】。 (九)相對人高美卿應賠償聲請人二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421元【計算式:48790÷9=5421,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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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