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50號
原 告 王昱凱
法定代理人 彭子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紀發、溍翔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陳報為
新台幣(下同)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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