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50號
TCDV,106,補,1150,2017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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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50號
原   告 王昱凱
法定代理人 彭子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紀發溍翔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陳報為
新台幣(下同)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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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溍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