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633號
債 權 人 廖芝宸
債 務 人 黃祺庭即黃陳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
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經查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
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