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0960號
債 權 人 楊仁君
債 務 人 劉建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建佑所有不動產,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南市白河區(債權人雖聲
請執行債務人對於康橋學校財團法人康橋國民中小學之薪資
債權,惟經查債務人已退保,無從執行)。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