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0352號
SCDV,113,司執,40352,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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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0352號
債 權 人 張詠
債 務 人 黃龍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龍枝所有之勞保薪資及郵政存
款,惟經查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桃園市蘆竹區(竹東郵局存
款未達起扣點),此有勞保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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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