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681號
SCDV,113,司促,7681,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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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8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彭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下同)ㄧㄧ三
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
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彭嘉玲並未依
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
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
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
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
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
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
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
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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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