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055號
SCDV,113,司促,7055,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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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蔡家馨


蔡水德


徐春美


一、債務人徐春美蔡永德蔡家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104,7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蔡永德
蔡家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4,58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家馨於民國95年及109年間邀同債務人蔡
永德及徐春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4筆,合
計新臺幣(下同)489,064元,其中(1)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
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
用,共動用10筆,合計304,480元,(2)額度100萬元,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
筆動用,共動用4筆,合計184,584元。(二)上開借據約定
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
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
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
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
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
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3年03月12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
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三)倘不依期還本、付
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四)詎債務
蔡家馨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
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簡進發林貴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
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0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4738元 徐春美蔡永德蔡家馨 自民國113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1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 001 新臺幣104738元 徐春美蔡永德蔡家馨 自民國113年0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 002 新臺幣184584元 蔡永德蔡家馨 自民國113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1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 002 新臺幣184584元 蔡永德蔡家馨 自民國113年0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4738元 徐春美蔡永德蔡家馨 自民國113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84584元 蔡永德蔡家馨 自民國113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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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