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江宏明
江強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695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宏明於民國107年及109年間邀同債務人江
強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新臺幣(
下同)37,085元,其中額度10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
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
筆,合計30,715元。(二)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
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
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
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
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
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
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113年07月16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
率1%固定計算。(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四)詎債務人江宏明於就讀學
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
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
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江強步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0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695元 江宏明、江強步 自民國113年02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 001 新臺幣18695元 江宏明、江強步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07月15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8695元 江宏明、江強步 自民國113年0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695元 江宏明、江強步 自民國113年0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