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修繕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調字,112年度,156號
SCDV,112,竹調,156,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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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調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黃婷筠
代 理 人 黃清濱律師
聲 請 人 賴怡廷
代 理 人 陳志峯律師
張淑涵律師
相 對 人 黃清

金曉慧
黃婷筠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黃清濱律師
相 對 人 前景無限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元維
代 理 人 黃秋田律師
陳冠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黃婷筠為相對人金曉慧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 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 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金曉慧已將其所有系爭房屋應有 部分移轉予黃婷筠,並於民國113年6月17日移轉登記完畢, 聲請人黃婷筠依法聲請承當訴訟,因本件訴訟聲請人未同意 黃婷筠承當訴訟,爰聲請裁定准許黃婷筠承當訴訟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容忍修繕房屋,於訴訟繫屬中, 相對人金曉慧將其系爭房屋之應有部分移轉予聲請人黃婷筠 ,並於113年6月17日辦竣移轉登記,而由黃婷筠取得系爭房 屋全部所有權,有建物所有權狀可憑。聲請人黃婷筠聲請代 相對人金曉慧承當訴訟,並經相對人金曉慧具狀表示同意, 依前揭規定,裁定命聲請人黃婷筠為相對人金曉慧承當訴 訟人,續行訴訟。又聲請人黃婷筠既經准許承當訴訟,相對



金曉慧脫離訴訟繫屬,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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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