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2年度,263號
SCDV,112,家親聲,263,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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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OOO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代 理 人 湯凱立律師
相 對 人 OOO

監 護 人 曾淑貞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程序監理人 廖雅慧社工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人親權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丙○○○○師為未成年子女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 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 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又 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 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 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 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09 條、第16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等事 件,為確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保障其等表意權及聽審 權,及為妥善安排相關之照護及探視等事項,確有為其選任 程序監理人之必要,此經兩造均表示同意。本院審酌被選任 人丙○○○○師就兒少工作之知識與能力,具備專業訓練及實務 工作經驗,於本件未成年人心理狀態及意願之瞭解及探詢, 應有相當助益,爰選任其為本件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三、程序監理人應基於本件未成年子女甲○○之利益及專業立場, 儘速瞭解其等心理狀態及意願,並與兩造、未成年子女、未 成年子女就讀新竹市香山區OO國小導師OOO、聲請人父母親 與同住妹妹、相對人母親乙○○、相對人阿姨OOO等人會談, 暨分別於兩造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時觀察兩造與未成年子女相 處及互動等情形,並就未成年子女親權應酌定由兩造何人行 使或負擔及會面交往方式等,提出書面報告。本件各會談人 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辦理,且不得錄音錄影,兩造及各會談 人於程序監理人提出報告後,如有必要應經由其代理人與程 序監理人聯繫,不可再與之聯繫,如有騷擾情事,程序監理



人自得將相關資料提供法院於本件審理時參酌,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致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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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